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WTO过渡性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与保障措施

(2016-06-07 05:16:58)
标签:

财经

分类: 中国与WTO

             WTO过渡性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与保障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的保障措施有几种形式?有什么不同?世界贸易组织的保障措施规则,可包括五种形式:一是《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二是《关贸总协定》第12条与18条,三是《农业协议》的特殊保障措施,四是《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过渡性保障措施,五是选择性保障措施。

一、《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全称应为免受进口损害的保障措施(SG),它是指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进口成员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和程度内对此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二、《关贸总协定》第12条与18条的保障措施

《关贸总协定》第12条和18条是有关“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的保障措施条款。该条款规定:成员为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保护国内市场,在短期内可对进口实行必要的保护措施,但必须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可,实施的进口限制不得超过:(1)为预防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威胁或制止货币储备严重下降所必需的程度;(2)对货币储备很低的国家,为了使储备合理增长所必需的程度。允许实施的保护措施有采用进口附加税或类似的价格机制措施。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规定体现在《关贸总协定》第18条,对发达国家成员的规定体现在第12条。两者的区别在于,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程序较简便,适用条件较宽松。

对“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条款,有的称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免责规定”,有的称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规定”,有的称为“国际收支保障措施”。

三、《农业协议》的特殊保障措施

《农业协议》第5条规定,成员在将非关税措施转化为普通关税(即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并在减让表中用特殊保障措施(SSG)表明为减让对象的农产品,允许该成员对进口数量突增或进口价格下跌达到规定的水平时征收附加关税,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即特殊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通过价格与数量“触发器”来实施。

     1、进口数量触发:当农产品某年的进口数量超过前3年进口量的平均水平(即触发水平根据该进口成员的进口量占消费量的比例确定),则该成员可动用此特殊保障条款。

     2、价格触发:当进口产品价格下降且低于1986-1988年进口参考价格平均水平的10%时可动用特殊保障条款。

“关税化”农产品,如进口价格(以本币表示)或进口数量触发,可以根据“特殊保障”的条款征收附加关税,因此,必须关税化的农产品可以根据数量和价格而得到特殊保护,以保证农业改革计划的实施。

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成员应给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与其就实施该措施的条件进行磋商的机会。,并应在采取行动后10天内通知农业委员会。

四、《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的过渡性保障措施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6条规定,过渡性保障措施(TSG)是指,在过渡期内,如果未受配额限制的纺织品或服装产品且未纳入关贸总协定的产品大量进口,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就可以采取保护措施,并且自单个成员的进口出现急剧和实质性增加,则可对该特定出口成员的特定产品实施配额限制。

过渡性保障措施的三个条件:进口成员必须确定:第一、某国内产业正在受到严重损害,或受到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第二、该损害是由进口数量剧增引起的,即存在因果关系;第三、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增加必须是急剧的和实质性的,既要绝对数量的增加,又要相对于其他来源的进口数量的增加。

协议规定,确定损害的经济参数主要有:产量、生产率、开工率、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价格、利润和投资等。判断对某一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实质性威胁,必须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而不能仅就某一指标来加以说明、判断。

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可以在双方磋商后相互同意采取,或磋商未果单方面采取,但须接受纺织品监督机构审议。采取行动的限制水平应确定不低于提出磋商要求前14个月中前12个月期间的实际进口或出口水平。

五、选择性保障措施

选择性保障措施是指在某些进口产品对成员国内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时,该进口成员可以针对出口该产品的某个或某些成员采取有选择性的保护措施。即对来自所有成员的产品不一视同仁。选择性保障措施违背了关贸总协定第19条保障措施的(实施对象)非歧视原则。但《保障措施协议》第5条第2款对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保障措施,又规定了允许分配配额时采取一定的选择性。这是对选择性保障措施的变通。20世纪60年代,波兰、罗马尼亚与匈牙利等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时均在加入议定书中接受了选择性保障条款。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也接受了选择性保障条款。即《加入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该条规定,我国加入WTO12年内,如我国某出口产品相对或绝对增长对WTO成员国内市场造成市场扰乱,双方应磋商解决,在磋商中,双方一致认为应采取必要行动时,我国应采取补救行动。如磋商未果,该WTO成员在补救冲击所必需的限度内,可对中方采取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措施。

六、过渡性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与保障措施的关系

《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最基本的、适用范围最广泛的措施,它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大部分适用于特殊的、过渡性的或其他情况的保障措施。

(一)适用对象

《农业协议》第5条第8款规定,如采取的保护行动符合本条的有关规定,则各成员承诺不针对此类行动援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9条第1款(a)项和第3款的规定或《保障措施协议》第8条第2款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实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并符合有关规定才可适用特殊保障措施。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6条规定,过渡性保障措施只允许针对尚未纳入关贸总协定的产品使用,而已纳入的产品应适用《关贸总协定》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保障措施。如果该损害或威胁是由于技术上的改变或消费者爱好的变化等原因造成的,则不能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只能采取《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保障措施。

国际收支保障措施只适用于出现国际收支严重困难的情况。

《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保障措施适用于除上述情况外的所有产品。

(二)保障措施实施期

《纺织品和服装协议》过渡性保障措施实施期最长为3年,而无延长期;或直至该产品纳入关贸总协定,两者以在前者为准。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实施时间超过1年的,则随后各年的进口限制水平应在第一年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增长6%,除非向纺织品监督机构提出其他正当理由。

《农业协议》的特殊保障措施,因进口数量触发采取的特殊保障措施(征收附加关税)只能维持到征收该项关税的当年年底且征收的水平不得超过采取该措施当年实施的普通关税水平的三分之一;因价格触发采取的特殊保障措施在“进口价格”与“触发价格”之间的差额低于或等于该触发价格的10%时,则不得征收附加关税,即应中止特殊保障措施。

《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保障措施实施期一般不得超过4年,如果仍需防止或救济受损害的产业正处在调整之中,则允许将期限继续延长,但最长不超过8年,发展中国家成员总期限不超过10年,并在适用期内应每隔一段时间放宽限制。

《关贸总协定》第12条与18条的保障措施,不得超出防止外汇储备严重下降所必需的程度,随着国际收支状况的改善,应逐步放宽直至取消限制。该成员每年要与全体成员进行磋商,以采取相应措施。

(三)保障条款有效期

《农业协议》的特殊保障措施按其规定,在协议确定的改革进程期间保持有效,即援用期随农业的改革进程而定。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则是有明确的期限,即产品纳入关贸总协定规则后就不能援用,《纺织品和服装协议》200511日终止后,过渡性保障措施就不存在了。

《关贸总协定》第12条与18条的国际收支保障措施、《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保障措施是长期可以援用的。

(四)保障措施实施的目的和对象

《关贸总协定》第12条及18条规定的国际收支保障措施实施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不是某一产业。

《关贸总协定》第19条、《保障措施协议》的特殊保障措施实施目的是为了保护某一特定产业,是非歧视性的;并对因此而受到损失的成员应给予补偿。

《农业协议》的特殊保障措施实施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某一特定产业,是非歧视性的。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过渡性保障措施规定的行业性保护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一特定行业,但针对特定的具体成员的某一产品,是有针对性的,属于选择性保障措施的一种;而且对因此而受到损失的成员无补偿。

洪山《国际商报》 20021010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