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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投资者索赔获胜,第二次被调查可再索赔

(2022-05-21 18:30:38)
标签:

李修蛟律师

延安必康股民索赔

延安必康

分类: 虚假陈述股民维权

  2022年5月14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延安必康,证券代码:002411)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证监立案字0092022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公司被立案调查。

 

延安必康投资者索赔获胜,第二次被调查可再索赔

  2020年3月25日,延安必康第一次被立案调查。2020年8月17日,延安必康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年10月15日,延安必康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延安必康第二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2年4月30日,延安必康发布《2021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此前预计2021年实现净利润9.5亿元至10亿元,修正后的净利润为亏损7.8亿元至8.8亿元,又称因在重大事项上与年报审计机构未能达成一致,导致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中遇到困难,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5月10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下发《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韩文雄、邵新军、方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2]8号),称“年度业绩预告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敏感信息,公司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你公司此前披露的业绩预告相关信息不准确,且业绩修正严重滞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第十七条的规定。”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提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

  李修蛟律师认为,延安必康案的索赔条件为:

  1)、在2016年4月26日到2020年3月26日之间买入延安必康(002411)股票,并且在 2020 年 3 月 26 日后卖出或持有延安必康(002411)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只理起索赔(针对延安必康第一次被处罚的索赔,诉讼时效到2022年7月21日时止);

  2)、2022年4月30日前买入延安必康(002411)股票,并在2022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延安必康(002411)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针对延安必康第二次被立案调查的索赔)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投资者对延安必康第一次虚假陈述的索赔,目前已有部分投资者协商解决,拿到了赔偿款,也有部分投资者不不同意调解,西安中院也作出了部分判决 。

  2、投资者对延安必康第二次虚假陈述的索赔条件,后续会针对证监会的立案调查结果来调整,最终以法院诉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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