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一部实体法《刑法》;一部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现在各级各地法院确实存在着重实体而忽视程序正义,这都需要在审判实践中要加以改进:
1、集团案件可以分案审理但要统一判决:除集团案件个别负案在逃、网上追逃不能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分案另案审理以外,凡是分案后在看守所羁押的,在审判实践中要同一判决。笔者代理了一起**“涉黑案”,检方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帮助伪造证据罪”“诈骗罪”均不能成立,但一审法院分案审理却先行把其他22位被告做了有罪判决,这种方式在审理程序上是不妥的,这就是“有罪推定”“先入为主”,法院会根据先行判决的22人有罪推定没有被判决的**“涉黑案”成立。
2、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笔者在代理**“涉黑案”时向法官明确指出:本辩护人没有参加**案的庭前会议,但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郑重提出**在2022年8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警方和检方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也存在着**臀部受伤且有身体检查记录,控方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对辩护人的这一观点主办法官高度重视。
3、关于被告人人身权应当受到尊重的问题:笔者参加了若干个刑事辩护的庭审,各级各地法院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被告人被法警带上法庭时带着脚镣和手铐,这是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损害,笔者会向法庭提出:尊敬的审判长,辩护人注意到,当***被带到法庭时带着手铐和脚镣是不妥的,因为在生效判决***有罪之前一律实行“无罪推定”,请求审判长通知法警为被告人打开手铐脚镣。笔者的这一提示,法官基本都是尊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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