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赶工

赶工,通常指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为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而改变原进度计划的活动。
赶工即意味着承包人需加速施工、缩短工期,同时会引起管理人员、措施费用等相关费用的增加等,赶工事项,主要涉及赶工费。
赶工费用一般包括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费用,增加的设备进出场费,管理费用,周转材料、工器具的摊销费,以及增加的临时设施费用,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等。
赶工费通常表述为赶工措施费、赶工补偿费、赶工奖励费等。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确定工期,如发包人要求压缩工期,压缩的工期一般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压缩的工期超过定额工期的20%的,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赶工费。
合同对赶工费有约定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赶工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赶工费。
一般认为,赶工费属于可竞争费用,合同对赶工费有约定或双方就赶工费已协商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支付赶工费;如无合同约定或合同明确约定不计取赶工费的,法院对于赶工费的诉讼请求一般不支持。
合同虽约定有赶工措施费,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赶工义务的,对其赶工措施费的主张不支持或从工程价款扣除。
合同虽未约定赶工及赶工费,但在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赶工或双方就赶工协商一致的,发包人应当支付赶工费,且原则上应在赶工前商定赶工措施、赶工费的计算及支付办法等。
如果双方没有对赶工费提前商定,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是应发包人的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对于实际发生的赶工费,也可以主张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虽约定了赶工费,但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对赶工费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赶工费的计取是以承包人履行了赶工义务,发包人实现了赶工目的为前提,如果工程未完工,通常情况下无法判断承包人的赶工义务是否完成,发包人的赶工目的是否已实现,因此一般不支持赶工费;如果工程虽未完工,但可以对承包人判断履行了赶工义务,对于赶工费也可以按已完工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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