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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令

(2025-10-27 10:06:14)

复工令

复工令,指暂停施工后,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由发包人、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复工通知。

复工可以分为基于承包人申请的复工、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复工、政府监督机构决定复工。

承包人申请复工的,应当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报送复工申请,无须发出复工令;发包人、监理人决定复工,应当发出复工令;政府监督机构决定复工的,一般采用复工通知形式。

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不能以监理人未经其同意为由,否认监理人以其名义发现的复工令的法律效力。

如工程项目存在需要停工整改的情形,被政府监督机构责令停工的,应当由责令停工的政府监督机构决定恢复施工。

暂停施工后,各方应积极协商复工,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停工后,均有义务采取措施积极止损,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管理措施等;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恢复施工的许可手续,即强行复工的,因许可手续缺失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负有办理义务的一方承担。

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具备复工条件的,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恢复施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持续特定时间的,承包人有权依据施工合同要求复工、调价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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