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已付款
一、解读
已付款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于诉讼前、仲裁前或过程中,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项目所涉款项,是实际已发生的款项支付。
施工过程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情形,发承包双方这间还存在挂靠人、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等主体,项目经理借支工程款、挂靠人个人领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协作套汇、政府要求代付劳资群体纠纷中的农民工工资等非正常情况。
二、已付款情形
代付款,承包人请求发包人代承包人将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的外部债权人,代付款项视为承包人已收到工程款,如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特别是在发包人指定材料品牌、型号和价格的情况下。
代付不属于规范的付款方式,承包人出现资金困难、规避税费或自身银行账户被保全或执行等情形时予以发生。
垫付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内部下游可能在数支分包队伍,当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不愿意垫资、将分包工程款的压力转嫁给发包人、本身企业银行账户被查封等特殊事由时,可以要求发包人直接将部分工程款支付给其下属分包人,分包人所收款项视为承包人所收款项。
发包人取得承包人“要求垫付款”的意思表示尤为重要,否则亦有可能因超付、错付等产生较大的诉讼风险。
发包人越过承包人向承包人下游分包人分包工程款的,应以不予认定已付工程款为原则,以认定为已付款工程款为例外。
项目经理收款,项目经理个人一般不具有收取工程款的权限。发包人主张已将相应款项交付给项目经理,除了举证款项实际交付外,更重要的是要举证项目经理具有相应的授权或者发包人相信其能够代表承包人收取工程款。
项目经理收款,应以不视为承包人的已收款为原则,视为承包人的已收款为例外。
挂靠人收款,挂靠人是事实上的工程承包人,其自主管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当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时,挂靠人收款,应以视为承包人的已收款为原则,不视为承包人的已收款为例外。
预支款、借款,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资金困难,所得工程进度款不足以承担发生的施工费用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预支部分工程款,预支款一般不计利息。
借款,往往是发包人不同意无偿提前预支工程款,而要求承包人以借款的名义向发包人取得款项,且一般约定利息,同时约定款项可以在结算时将本金、利息作为已付款扣减。
挂靠人收取的预支款、借款均可视为发包人的已付款;项目经理的预支款、借款如不能证明用于涉案工程,则难以被认定为发包人的已付款。
已付款可能与借款、代付款等其他性质的款项存在交织,也可能同一笔款项包括不同性质的内容或同一性质的支付内容被分成多笔款项支付,如难以清楚认定时,可以就发包人提供的付款记录委托财务审计,如通过财务审计亦无法确定,则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已付款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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