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应付款项

发包人向承包人的应付款项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返还。
一、预付款
建设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采购施工所需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人员进场等款项,缓解承包人的资金压力,推动工程进度。
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价值较高的工程设备,一般应按建设工程领域的商业惯例向承包人支付专门的工程设备预付款。
承包人就其施工结果获得相应款项时,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应当从应付款项扣减。
二、进度款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在每个时间段或施工节点完成的工程量及各项费用予以支付的款项,也称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款项。
三、结算款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就合同施工过程中、终止时或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后得出的款项。
结算款与工程结算相对应,工程结算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和竣工结算,相应的结算款包括期中结算款、终止结算款和竣工结算款。
期中结算又称中间结算,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结算和形象进度结算。
终止结算是合同解除后的结算。
竣工结算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结算,属于期中结算的汇总。
四、质量保证金返还
发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支付承包人。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区别:前者对应缺陷责任期,承担质量缺陷修复义务,后者对应质量保修期,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发包人不能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拒绝返还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规定了工程项目的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