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术语
非必须招标项目,指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市场主体,可选择发包方式,可适用招标程序,也可不经招标程序,如选择招标程序,就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招投标。
合同是否登记备案或备案合同与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一致,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备案只是行政管理行为,且住建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已经取消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二、必须招标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必须通过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项目。
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三、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投标的招标方式。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是除符合可以邀请招标或不招标项目条件之外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邀请招标,称选择性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投标的招标方式。
四、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为进行投标工作所必需的文件,在于释明需要采购货物或工程等事项,通报招标程序将依据的规则,告知订立合同条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与条件,指招标人按照项目特点和履约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招标人享有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的自主权,澄清和修改文件的发送对象是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五、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一般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和其他部分组成。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相应的响应,不能存有遗漏或重大的偏离。
投标文件作为要约,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生效,在投标截止前可以撤回投标文件,截止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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