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投资
一、政府投资的决策标准
在任何社会中,社会总投资可以分为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
我国基本建设支出始终是财政支出的重要支出项目,基本建设支出规模每年是增长的,总的趋势是增长率逐步减缓,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下降。
政府投资的决策标准如下:
1、资本—产出比率最小化标准,即选择单位资本投入产出最大的投资项目。
2、资本—劳动比率最大化标准,该比率越高,说明资本技术构成越高,劳动生产率越高,即着重投资资本密集型项目。
3、就业创造标准,即不仅要在一定程度上扩大财政投资规模,而且要优先选择劳动密集型项目,以增加就业机会。
二、基础设施投资
基础设施投资是支撑一国经济运行的基础部门,决定着工业、农业、商业等直接生产活动的发展水平。
基础设施投资处在“上游”的产业部门,基础设施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构成其他部门(包括本部门)必需的投入品和服务,如供电、供水、道路和交通等。
基础设施投资的主要方式:
1、政府筹资建设,或免费提供,或收取使用费,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反垄断的需要。
2、私人出资、定期收费补偿成本并适当盈利,或地方主管部门筹资、定期收费补偿成本,典型的如“贷款修路,收费还贷”。
3、政府与民间共同投资的提供方式,政府可以采用投资参股、优惠贷款、减免税收等发挥资金诱导和政策支持的作用,与民间共同投资,如高速公路、高新技术产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4、政府投资,法人团体经营运作,其优点是政府既拥有最终的决策权,又可以使政府从具体经营活动中解脱出来;法人团体拥有经营自主权,责任明确。
5、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公司,由该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协议,该协议不是担保协议,而是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议 ,以促成顺利获得贷款,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意义在于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由基础设施的提供者成为监管者;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革新;风险负担合理,在项目初期就实现风险分配,政府分担部分风险,减少承建商与投资商的风险,降低融资难度;吸引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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