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承揽侵权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理解与适用
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与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依法处理,劳务关系,接受劳务一方有权中断劳务关系,但没有对提供劳务一方的处分权;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有分配权利,劳条关系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该项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不论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借。
接受劳务一方仅对提供劳务一方的职务行为造成的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综合分析如下因素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有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定期支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支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认定为承揽。
定作人的替代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因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而致人损害的场合,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定作人具有过错,才能主张定作人承担责任,向其行使追偿权,否则,只能向承揽人求偿。
定作人的过错,包括对定作、指示或选任的过错。定作的过错,指定作人委托加工、制作的定作物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或不法性;指示的过错,指定作人在定作物的制作方法上作出的指示具有明显过错;选任的过错,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具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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