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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性定期合同的可得利益赔偿

(2024-11-18 12:01:01)

持续性定期合同的可得利益赔偿

一、条文内容

在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依法解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除外。

二、理解与适用

该方案是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和减损规则的推导结果。《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该但书规定也被称为可预见规则《民法典》第59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该规则被称为减损规则,根据减损规则,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的行动以减少损失

该方案符合《民法典》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本条采用的方案平衡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避免了一方权利义务的明显失衡,符合公平原则。本条采用的方案是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计算可得利益,更加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

替代交易应当是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进行,特别是对于持续性合同而言,需要更为明确地规定合理时间的判断标准。非违约方应当在对方拒绝履合同后的合理期间内开始行动,寻找替代交易

关于合同主体。一般而言,商人寻找替代交易的能力和效率更高,其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应少于相同或类似情形下普通公民寻找 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

关于交易类型。主要包括不同合同法律关  系、同一合同的不同交易模式等方面。

关于市场价格变化。通常来说,如果合同标的市场价格稳定,合理 期间可以长一些;如果相关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则合理期间应当短一些。

关于剩余履行期限。如果剩余履行期限的较短,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必要性。合同剩余履行期限只是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 因素之一,而不能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只解决可得利益的计算问题,当事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当然可以一并主张。

可得利益计算适用前提是合同依法应当解除。只有违约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构成根本违约的,非违约方才能解除合同,而不是不考虑一方不履 行的具体数额或迟延履行的严重程度,这需要进行个案判断。

实践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非违约方不请求解除合同而坚持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违约方和非违约方均可请求法院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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