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抵销权

(2024-10-08 12:12:21)

抵销权

一、条文内容

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主张抵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抵销权成立的,应当认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方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理解与适用

当事人互负债务。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既互负有效的债务,互享有效的债权,可能会因同一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也可能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发生。提出抵销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对方的债务已到期。所谓对方的债务已到期,即主张抵销的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抵销人提出以未届履行期的债务(被动债权对应的债务)主张抵销的,实际上是其放弃了期限利益,如果符合《民法典》第530条规定(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理应允许。

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例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都是支付同样的种类物。所谓标的物的品质相同,是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

抵销没有溯及力,采取通知抵销主义抵销在性质上是形成权,依单方意思即可发生抵销的效果,导致权利义务关系变动无须对方当事人同意,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通知行为为不要式行为,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作出。

但是,通知方式是否包括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或者反诉,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方对抵销提出异议,只是表明债务有争议,但并不能以此否定抵销的权利任何一方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抵销的效力

侵权人原则上不得主张抵销,被侵权人可以主张抵销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所产生的债务,不论故意或过失,侵权人一概不得主张抵销

侵害财产权益所产生的债务,财产权益包括物权、知识产权、财产性利益等,侵权人限于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形不得抵销侵权人因一般过失侵害财产权益所产生的债务,仍可主张抵销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失属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不分故意或过失,侵权人均不得主张抵销。

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法人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不允许侵权人主张抵销。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抵销时,相对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当支持抗辩如果当事人不提出抗辩,则属于放弃时效利益,应当允许抵销。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作为被动债权抵销,可认为自然债权的债务人放弃了时效利益。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后一篇:定金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