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顺延
一、条文内容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二、理解与适用
工期应否顺延是施工合同纠纷常见争议,也是司法实践难点。
承包人常以发包人延迟付款、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天气原因、政策变化等情形主张工期顺延,但不能提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顺延工期的签证。
工程签证指发包承包双方按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等形成的签认证明。
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借助优势地位,对承包人工期顺延申请不出具签证确认;监理人由发包人委托,一般不会向承包人出具签证。
因此,如果仅以签证作为证明工期顺延的证据,会使发包人对应否顺延工期问题有最终决定权,造成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承包人举证证明提出过申请工期顺延,不一定必须采取索赔意向书等固定形式,按照实务,如会议纪要、协商记录、签证单、施工日志等,只要写明承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就可以证明向发包人或监理人已申请工期顺延,同时,如果发包人在上述文书中表明同意工期顺延,则证明双方变更了工期。
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申请工期顺延的原因复杂,因此,需进一步审查发包人是否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或者承包人未申请工期顺延有合理抗辩,避免发生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并且,如合同仅约定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期限,未明确约定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或视为放弃权利,则不能直接认定承包人不具有主张工期顺延的权利。
实务中,因工程施工的复杂性,即便存在发包人延迟付款、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天气原因、政策变化等情形,也不能简单认定工期可以顺延。
审查工期顺延争议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约定申请工期延期限的目的主要是防止纠纷发生时能否查清事实原因,如不影响查明事实,则应当对承包人主张的工期顺延是否具有合理抗辩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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