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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协议效力

(2024-06-12 09:13:47)

工程价款结算协议效力

一、条文内容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二、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实务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竣工结算事项达成协议,以及发包人与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后,在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形下,双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后,一方反悔,在诉讼中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由此发生争议。

当事人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即是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新的协议,该协议多数依赖于施工合同中已有的相关约定,但不排除双方达成新的约定。

实务中,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并非仅指工程价款结算内容,而是对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事项所达成的全部解决协议。

双方对工程质量、停工窝工损失、工期损失等事项事后达成协议,这些事项均与应付应收工程价款数额直接密切相关,已作为达成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重要因素,如果就这些事项申请鉴定,一般不允许,除非证明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或串通。

诉讼过程中,如双方达成结算协议,这与诉讼前达成结算协议,仅是时间先后而已,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保护,如一方申请鉴定,不予准许。

如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或者建设工程未竣工或者双方解除合同,均不影响双方达成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效力,一方反悔申请鉴定的,不予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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