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
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
一、条文内容
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理解与适用
合同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分为按固定总价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单价包干结算,表明双方对建设施工风险是有预知的,同时考虑到引起价格变动等因素。实际上是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和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如果双方均同意鉴定,考虑到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没有证据和事实推翻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当支持鉴定。
如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数额发生增减变化的,在可以区分合同约定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时,也不应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而应根据公平原则对增减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进行计算。
一方提出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审价的,属于不按固定价结算,不应支持。
双方约定固定价结算,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是工程全部完工,对于未完工程,则无法直接适用固定价款。如约定每平方米单价包干,对于已完工部分,面积可以确定,但因约定的平方米包干价格针对的是全部完工的完整工程,是根据预估的工程整体造价而得出的均价,此时对工程价款的确定只能通过鉴定进行。
就上述情形,实务处理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二是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再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款得出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
当然,这两种方式所产生的工程价款是不同的。
就上述情形,如果双方均同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应进行鉴定;如果一方坚持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在固定总价款可以计算的情形下,可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与全部工程的比例,再乘以固定总价款得出已完工程价款,这种方式既可反映合同真实意思表示,也能客观反映施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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