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根据其吸收存款的金额,按规定的保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存款机构发生经营危机导致无法满足存款人提款要求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由政府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如美国、英国、加拿大。
二是由政府与银行共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日本、比利时。
三是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如德国、法国、荷兰。
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被保险的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
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高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按照国际惯例,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存款人不需交保费。
存款保险基金,按照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用于: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级债券;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运用情况。
当存款类金融机构被接管、撤销、破产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规定的限额内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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