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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第一股”中公教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领400万罚单

(2022-04-27 11:35:53)
标签:

股民维权

股票索赔

信披违规

虚假陈述

分类: 法律

“公考第一股”中公教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虚假陈述被处400万元罚款


2022年4月24日晚,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公教育,证券代码:002607)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号)。经查明,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构成关联方、公司披露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安徽证监局拟决定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共处罚600万元。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表示,根据证监局对中公教育查明的违法事实及证券法、最高院的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中公教育构成民事侵权,其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与股民买卖股票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股民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索赔减损。
股民朋友也可通过关注新浪微博“上海王金龙律师”或搜索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师王金龙”并关注,王金龙律师会及时通过上述平台发布股票索赔公告及案件进展以便您及时获取最新的股票索赔信息。


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中公教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构成关联方(二)、公司披露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经查明,中公教育及其子公司北京中公、中成置地与关联方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共计1,232,395,000元,其中2019年196,335,000元,2020年1,036,060,000元,分别占中公教育最近一期净资产的6.65%和30.19%。中公教育应在其2019年度、2020年半年度、2020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其与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中公教育未按规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图片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永新、石磊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王振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桂红植、罗雪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年11月30日,中公教育发布《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该警示函显示,2019—2020年,公司与关联方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贝丁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等之间存在业务合作,相关交易金额达到应披露标准,但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2021年12月16日,中公教育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 王金龙律师认为,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内容看,依据证券法以及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暂定在2020年2月26日至2021年12月16日之间买入中公教育股票,并且在2021年12月1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
准备索赔诉讼的资料
 1、买卖上述股票全部对账单原件。2、身份证复印件3、签字材料与王金龙律师确认符合索赔条件后,王金龙律师会给您发送签字材料,您只需按照要求打印、签字摁手印即可。适格投资者委托后,即全权交给律师处理,立案、调解、开庭等均不需要投资者亲自去法院,只需耐心等待,案件的任何进展律师亦会在第一时间告知委托人。
代理收费方式
我们采取风险代理,前期股民不用支付律师费,胜诉获赔后再支付律师费。
提交材料

上述诉讼材料准备好后,您可来王金龙律师办公室提交或者按照以下地址邮寄提交(快 递 推 荐 使 用EMS、顺丰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511号锦程大厦1405室  

单位: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王金龙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2010163661

手机:15000176899(微信同号,推荐添加微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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