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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田李下

(2024-08-31 18:54:19)
瓜田李下

 

现在人们喜欢签协议,不是中国人喜欢签协议,世界上所有人都喜欢签协议。协议这个东西是个舶来品,中国人最早喜欢说话算数、一诺千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如果什么事到了签协议的份上,就没有了互相信任,那关系一定生分起来。就跟借钱非要打个欠条一样。可现在是工商社会,人们不像当初那样诚实守信了,经常说话不算数,很多人变得狡诈起来,为了防止赖账和欺骗,便时兴签协议了。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啊!

我说这话并没有贬低签协议的意思,有些协议是真应该签的,现在打官司注重证据,空口白牙说不清,如果有一纸协议在,将义务和责任分得清清楚楚,先小人后君子,也是对双方的一种约束,省得夜里睡不着觉。

然而问题来了。国人喜欢随大流、赶时髦,契约经济一到来,签协议便时兴起来,不管有事没事,也不管事大事小,都要签个协议。于是签协议形成一股风,什么屁事都签个协议,不管是真是假、有无实际内容,签了协议本身就是成果。于是很多单位,尤其是那些游手好闲、没正事干的行政机构,都准备了合作协议文本或战略合作协议文本,遇到气味相投的机构或单位,两者一拍即合,便拿出文本填空、签字,生成一个合作协议。而且多是战略合作协议,因为越是战略的,越没有什么具体事项、没有什么责任和义务,纯粹是摆样子,这是人们乐此不疲的主要原因。到年终总结时,郑重其事地写上,某年月日与某某单位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今年共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多少份,好像有多大的成果或贡献似的,其实是典型的形式主义。

如果只是形式主义问题,那到简单了,因为形式主义这东西无处不在,人们见怪不怪、习以为常,多一点少一点无所谓。复杂的是一些权力部门和公检法司机构也签起了合作协议,而协议对方并不是权力机构,而是一些金融经济机构或公司,这就让人不放心了。司法独立,公正公平,是人们对公检法司的基本要求,如果你跟经济单位签了协议,一定让人怀疑你在涉及对方案件的审案判案的公正性。比如法院与保险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保险公司是个官司缠身的地方,成天与法院打交道,如果两家签了战略合作协议,谁敢保证法院在审案时不会跑偏呢?即使你审案判案公平公正了,我也怀疑你,“瓜田李下”的道理你懂得,应该避嫌啊!

面对怀疑,当事法院解释说,签这个战略合作协议的主旨,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确保理赔流程的高效便捷,推进法治社会治理体系,实现双方的共建、共治、共享。提升保险公司理赔的监督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看,此举意在整合资源,高效监督保险公司,保障法律的公正与当事人的权益。

说的太好了,我也很理解这个初衷,但有没有想过,如果这样的话,法院不但应该和保险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还应该和银行、证券等等金融机构、跟中国所有企业,不管是国有的民营的外资的股份制的企业都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一句话和所有法人单位和法人签一份战略合作协议,我们都想跟你共建、共治、共享。你不跟我签战略合作协议,就是看不上我、瞧不起我,就是不公平,我就怀疑你“双重标准”,怀疑你在审案判案上有猫腻。

这个怀疑是有道理的。作为公共执法机构,本身就是为所有法人和自然人服务的,是天下之公器,为主张正义和公平而存在的,这是你的天职,因此它从存在那天起,就与社会达成了契约。所谓更好地服务人民、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等等等,都是职责所在、应该则分的,是本质所决定和职能所要求的,与签订这个协议没有什么关系。也就是说,你签不签这个协议,都应该为服务人民,都应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千万不要说什么整合资源、法律监督之类的话,你一说整合资源,我就想起了利益输送,而法律监督难道不是职责所在吗?所以,这一番解释有点不着调,纯粹是画蛇添足,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

不知道世界上还有哪家法院跟保险公司签订过战略合作协议,如果有,那一定是个弱智,因为这不合常理,一定会引起老百姓的怀疑和不满。当保户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谁还敢上你那打官司?这样的保险公司,谁还敢到你那买保险?

我不怀疑签订这个战略合作协议的初衷,但这种有背常理和常识的容易引起人们误解的协议最好别签。这是犯忌的事,即使签了也不要声张,你一显摆、表功、买好,定会惹来人们的疑虑怀。不管怎么说,这让人觉得有点扯淡。现在这类扯淡的事颇多,恕不一一列举,还是让当事者举一反三、自我觉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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