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岂能和稀泥

“和稀泥式执法”一直是困扰人们特别是有司的难题。据说这次人大会议上,有委员对“和稀泥式执法”提出了批评,这让人心里略感欣慰。
之所以欣慰,是因为这些年确实见到了不少“和稀泥式执法”,早就对此心有不满。其实“和稀泥”与执法根本不搭界,是两条道上跑的车,后来却混搭在一起了。这真是个问题。
“和稀泥”是不分对错、一味调和、息事宁人。这在民间十分盛行,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基础。中国人历来主张“和为贵”,讲究待人接物、礼让在先,遇到纠纷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来化解。这是农耕社会的传统文明所致。中国有数千年的农耕社会史,特点是聚群而居、共生共存,造成熟人社会和人情社会。只有遇到大灾大难,在村里无法生存,才会背井离乡,这才有了“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在这样的生存环境中,有必要分得那么清吗?于是逐渐形成了中国人际关系之间的相处之道“和为贵”,遇到纠纷和矛盾的时候和稀泥。
比如中国人遇到纠纷不习惯打官司,喜欢找说和人进行调解,好像对薄公堂就成了人生败笔,会受到社会的质疑。中国人还怕打离婚,好像离婚是人生的短处,会被人瞧不起,自觉见人矮三分。其实这些都是农耕社会留给人们的思想包袱。在那个相对静止的社会状态和因循保守的思想观念下,本来很简单的问题,却变得复杂起来。这个所谓的复杂,主要是内心复杂,怕打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衡,给自己带来伤害,影响亲人和邻里之间的关系。所以在很多情况下,人情关系左右着一切,人们很难捍动这个观念。
西方工商社会讲究契约而非人情,凡事都要有个书面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必须分出个子丑寅卯。现在中国已经进入工商社会了,实行了市场经济,不但讲究信用,也讲究契约。如果民间解决不了的纠纷,可以到法院来解决,那可是个说理讲法的地方,一定会给你个谁是谁非。但法律是重证据的,有承诺而无合同,很难取得法院的支持,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和稀泥也与中国人的“抓大放小”有关。国人对一些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主张胸怀大度,“宰相肚里能撑船”,否则会被贬之以度量狭小、斤斤计较,不是个男人,这无形中有了性别歧视的味道。在遇到一些纠纷时,比如高铁上屡发的霸座、小区扰民和广场舞等等,都是以劝导和劝和为主,提倡忍让和宽容,而不是给出法律的答案。结果变成了屡禁不止,最终很可能使矛盾激化,小事酿成大错。
和稀泥与执法扯到一起,可能是执法者受传统文化和观念的影响,抱着“和为贵”的态度,在处理民间纠纷和矛盾时,采取了和稀泥的态度。可以说是思维和习惯使然,也可以说传统观念侵蚀和影响了法律和执法。如此,便出现了“和稀泥式执法”。如此,解决“和稀泥式执法”就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意识与观念问题了。当然法律也很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做到是非对错一目了然,这是解决问题前提条件。如果是非不分,一味和稀泥,很可能陷入执法困境。解决“和稀泥式执法”问题,关键是转变思想观念,摈弃和稀泥的习惯。如果不转变观念,哪怕有了法律条文,执行起来也会大打折扣。
和稀泥能解决问题吗?有时能,有时不能;过去能,现在不能。不管是相识者还是陌生人,如果为了面子问题而发生纠纷,可以采取和稀泥的办法来解决,还可能来个不打不相识,最后变成了朋友,这为和稀泥提供了现实理由。但如果牵扯到利益问题,和稀泥就会失去效力,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加深矛盾。不得不说,和稀泥已经严重过时,不能作为解决纠纷和矛盾的主要方式和手段了。
“和稀泥式执法”是执法人员采取和稀泥的办法来解决民间纠纷和矛盾,这有效率吗?应该说,不管从调解层面,还是法律审判层面来说,都应该在分清是非对错的前提下进行,这样才能保证调解和判决的公平公正。如果说到执法,就更不能“和稀泥”了,执法者必须依法而行,分清是非对错和责任大小,依法进行审理。和稀泥与法的精神是对立的,如果和稀泥能解决问题,还要法律和执法者干什么?所谓“和稀泥式执法”根本不成立。社会上所以有那么多歹人歹事,很大程度上是“和稀泥式执法”给惯出来的。
受传统文化和习惯的影响,和稀泥在社会上还有一定市场,甚至有它一定的道理。但随着社会文明与进步,人们已经深刻认识到和稀泥的危害,对“和稀泥式执法”也越来越厌烦。那种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为调解而调解,为劝和而劝和的作法,不仅不利于纠纷和矛盾的解决,更有损执法机构的公信和权威,有损社会公平和正义,应该彻底杜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