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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突破六个月的行政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023-05-04 10:50:06)

作者:刘冲伟律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者对比,行政诉讼六个月的时效期间明显短于民事诉讼三年的时效期间。对于许多行政诉讼的原告而言,六个月的期间稍纵即逝,经常会发生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那么,在哪些情形下耽误起诉期限,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过后原告仍可向法院起诉,或言原告可突破六个月的行政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笔者将上述规定情形概括为:

1、因不可抗力耽误起诉期限;

2、因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

3、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经法院准许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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