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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制作决定书,而不能仅书面或口头告知

(2023-04-12 15:56:48)

作者:刘冲伟律师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以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申请人不受理,而未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则系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形式不合法,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行监字第95号行政裁定书中也有明确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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