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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签字同意担保,关乎公司是否需承担担保责任

(2022-12-27 11:12:26)

作者:刘冲伟律师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亦即,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需注意的是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下文分析不考虑第(一)、(二)项及上市公司情形。亦即,如果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同意,即便提供担保的公司未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现实中,许多债权人并不知道需要求提供担保的公司提供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仅让提供担保的公司签字、盖章。如此一来,提供担保的公司的签字就至关重要了,如果是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公司就需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持股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小股东签字,那么公司是否需承担担保责任就有争议了。因此,债权人需注意,要么需要求提供担保的公司提供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要么让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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