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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注意要这样表述

(2022-06-10 09:00:07)

作者:刘冲伟律师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第三条第4项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

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许可执行”;

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的,应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作出判决。未同时提出确权请求的,法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宣告;

3)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应当予以释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的表述一定要注意:

1、如果是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

2、如果是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许可执行”。

同时需注意,案外人如果要确认实体权利,一定要在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因为只有如此,法院才会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作出判决。否则,如案外人未同时提出对实体权利的确权请求的,法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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