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2022-03-24 15:56:48)
作者:刘冲伟
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亦即,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人)应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注意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当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权利人不服)或者超过法定期限(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处理,此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人)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