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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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137号 (5月18日)
第一章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第五条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基层支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支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或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实施以物抵债,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抵偿本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经支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并报经总行审批同意、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六条
(二)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三)债务人或担保人出现只有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本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四)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变现、保管、贮藏,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置变现。
(五)抵债资产产权明晰,所有权和使用权无争议,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并经相关部门认可,能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费已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如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资产,单独的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因证照不全,无法年检等原因无法过户的交通、运输工具等);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法律规定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七)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专利权及商誉等)不得单独接收为抵债资产。
(八)依法已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九)法律禁止转让或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十)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当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十一)其他不宜抵债或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各支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前必须做好拟接收抵债资产的调查,到有关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调查资产是否存在产权或质量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是借款人或担保人享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抵债资产的价格构成情况;抵债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包括税费、过户费、评估费等,抵债资产的市场需求状况及处置前景。经办人员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二)由支行向总行提交拟接收抵债资产的书面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派员配合基层支行洽谈具体方案。
(三)支行根据集体会办意见,填制抵债资产接收审批表,报总行审批。
(四)经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同意后,风险管理部通知支行签订以资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仲裁机构裁定、判决,并进行账务处理,抵债协议要经总行法律顾问审查,必须合法有效、内容完整、用词规范。
第十二条
(一)接收抵债资产的申请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过程,抵债资产接收的合法性、可行性(包括市场情况及变现能力预测,价格确定方式等),抵债资产管理方式及处置意向等。
(二)抵债资产接收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一)。
(三)原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和有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借款人、担保人上年度和上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或已破产(关闭)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资质证明。
(六)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一)动产。包括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等。
(二)不动产。包括办公、营业用房、住宅及其它建筑物等;
(三)无形资产。主要指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一)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的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二)做好抵债资产台账的记录、基础资料的保管工作,按时向总行报送有关抵债资产报表。
(三)每个季度对抵债资产的实物(尤其是设备、车辆、生产资料、生活日用品等动产)进行检查,与抵债清单进行核对并作好记录。必须做到账簿一致、账实相符,若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抵债资产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出借、赠送抵债资产。
第二十一条 抵债资产如需委托他人保管,要签订保管协议,明确保管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一)支行对拟处置的抵债资产应提交书面申请报总行风险管理部,经风险管理部审核后,提交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确定。所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处置抵债资产的申请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抵债资产的接收经过,接收价格,预计变现损益以及拟处置意见等。
2、抵债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件二)。
3、拟通过信贷方式进行抵债资产处置的,须报送受让资产企业的资信调查及审查报告。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总行研究同意处置后,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经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作为处置底价。
(三)将资产处置信息进行登报公告、拍卖。
(四)若不能通过拍卖方式处置,按本章第二十五条所列的其他方式处置的应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协助支行进行处置,但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变卖的抵债资产,应积极做好租赁工作,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租赁期间要积极寻求资产变卖。
对拟租赁的抵债资产,支行应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租赁期限、年租金收入、收取方式及收取时间等),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核后,提交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有权人批准。租赁协议必须经风险管理部审核后与承租人签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一)支付处理抵债资产应交纳的税金;
(二)支付保管费用、评估费用、拍卖佣金等各项费用;
(三)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1.以物抵债时,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贷款时
借:抵债资产
2.以物抵债时,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贷款时
借:抵债资产
(2)如确实能够增加该资产未来带来经济利益的(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的大修理及装修费、机器设备的大修理费用等),应当计入抵债资产账面价值,会计处理如下: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附件二)
农村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审批表
经办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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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借款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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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欠债务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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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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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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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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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处置资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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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接收时间 |
账面金额 |
处置费用 |
拟变现金额 |
损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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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申请处置理由及意见:
经办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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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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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部审查意见: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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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风险)行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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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务)行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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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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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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