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同步放化疗期间应用聚乙二醇化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中国专家共识(2023版)》要点
(2023-04-20 18: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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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放化疗期间聚乙二醇化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 |
《同步放化疗期间应用聚乙二醇化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中国专家共识(2023版)》要点
摘要
1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化疗和放疗等骨髓抑制性治疗方式引起的主要不良事件。化疗严重的血液学毒性主要为中性粒细胞减少,且为剂量限制性毒性。同时,骨髓是对放射线高度敏感的正常组织,其损伤程度取决于放射剂量大小、照射范围和部位、照射时间等,主要影响粒细胞系,多见于放疗中及放疗后。
1.1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指外周血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2.0×109L-1。常见不良反应事件评价标准 (CTCAE)5.0版将中性粒细胞减少分为4级: 1级为ANC(1.5~<2.0)×109L-1;2级为ANC(1.0~<1.5)×109L-1;3级 为ANC(0.5~<1.0)×109L-1;4级为ANC<0.5×109L-1。FN是指严重的中性粒细胞减少合并发热。通常被定义为口腔温度≥38.3或口腔温度≥38.0持续1h以上,且ANC<0.5×109L-1,或ANC<1.0×109L-1但预计在未来48h内会下降至<0.5×109L-1。
1.2
肿瘤类型、放化疗方案及患者个体差异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放化疗患者FN的发生风险及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的发生率,其中放化疗方案与其显著相关。
2
3
3.1
(1)对于接受FN高风险(FN风险>20%)同步放化疗方案的患者,推荐预防性应用PEG-rhG-CSF(推荐级别:1类)。
(2)对于接受FN中风险(FN风险10%~20%)同步放化疗方案的患者,建议临床医师评估患者风险因素,若出现≥1项风险因素时,推荐考虑预防性应用PEG-rhG-CSF。具体风险因素如下:年龄>65岁并接受足剂量强度放化疗;既往接受过化疗或放疗;治疗前已经存在中性粒细胞减少;肿瘤疾病累及骨髓;近期外科手术和(或)开放性创伤;肝功能障碍(胆红素>2.0mg/dL);肾功能障碍(肌酐清除率<50mL/min);既往发生过FN;恶性血液淋巴系统疾病;慢性免疫抑制如HIV,器官移植和移植后的长期免疫抑制;营养/体能状况差(推荐级别:2A类)。
(3)对于接受FN低风险(FN风险<10%)同步放化疗方案的患者,不常规推荐预防性应用PEG-rhG-CSF,但可考虑用于有风险因素的患者(推荐级别:2A类)。
(4)若患者同时接受其他增加FN发生风险的治疗,可能存在发生FN相关的不良预后因素如多发骨转移癌或骨髓受侵时,也推荐考虑预防性应用PEG-rhG-CSF(推荐级别:2A类)。
3.2
【推荐意见2】
接受同步放化疗的患者,如果上一周期发生 FN 或者出现剂量限制性中性粒细胞减少事件,则下一周期推荐考虑预防性应用PEG-rhG-CSF(推荐级别:2A类)。
3.3
【推荐意见3】
(1)同步放化疗期间,化疗结束后24~72h内,给予PEG-rhG-CSF,不建议在使用细胞毒性化疗药物前12d到化疗后24h内给药(推荐级别:1类)。
(2)皮下注射,PEG-rhG-CSF固定剂量为6mg(体质量≥45kg),或按患者体质量100μg/kg(体质量<45kg)进行个体化治疗,仅需注射1次(推荐级别:1类)。
(3)若为周化疗方案,目前无足够证据支持使用PEG-rhG-CSF,暂不推荐预防性使用(推荐级别:2A类)。
3.4
4
4.1
【推荐意见4】
治疗性应用PEG-rhG-CSF,是指对同步放化疗期间已经发生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FN的患者使用PEG-rhG-CSF治疗。以下参考指征出现≥1个,即可考虑治疗性应用PEG-rhG-CSF。参考指征:(1)脓毒血症;(2)年龄>65岁;(3)ANC<1.0×109L-1;(4)可能出现长时间严重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的患者;(5)合并有肺炎或其他感染疾病;(6)侵袭性真菌感染;(7)住院期间伴发热;(8)既往发生过 FN等(推荐级别:2A类)。
(1)患者本周期已预防性应用过rhg-CSF,应继续使用rhg-CSF,连续注射直至ANC恢复正常水平或接近 正常实验室标准,或治疗性使用PEG-rhG-CSF,皮下注射1次(推荐级别:2A类)。
(2)患者本周期已预防性应用PEG-rhG-CSF,鉴于其药学特性,理论上同周期无需再次使用PEG-rhG-CSF。如果 ANC<0.5×109L-1持续时间≥3d,根据实际骨髓抑制发生时间可考虑使用rhg-CSF或PEG-rhG-CSF进行补救治疗(推荐级别:2A类)。
(3)患者之前未预防性应用G-CSF,可考虑及时应用PEG-rhG-CSF治疗(推荐级别:2A类)。
4.2
【推荐意见6】
(1)皮下注射PEG-rhG-CSF(不建议在使用细胞毒性化疗药物前12d到化疗后24h内给药)。
(2)PEG-rhG-CSF固定剂量为6mg(体质量≥45kg),或按患者体质量100μg/kg(体质量<45kg)进行个体化治疗,仅需注射1次(推荐级别:1类)。
4.3
5
【推荐意见7】
对于接受≥2Gy全身或部分身体放疗、同时ANC≤0.5×109L-1且可能会存在较长时间的患者,可尝试使用 PEG-rhG-CSF治疗(推荐级别:2A类);对于接受单纯放疗的患者,可视患者骨髓抑制情况、放疗方案、既往治疗情况等条件尝试预防性使用PEG-rhG-CSF(推荐级别:2B类)。
6
7
7.1
骨痛是G-CSF最常见的不良反应,PEG-rhG-CSF与rhg-CSF骨痛发生率相似(19.7%vs19.0%),一般为轻、中度,不需要处理。个别患者不能耐受疼痛时,可以使用非甾体抗炎药给予处理,如布洛芬、萘普生等对症处理。有文献报道,在给予PEG-rhG-CSF后连续给予萘普生5~8d(500mg,2次/d),可以有效降低骨痛发生率,减轻其严重程度。
7.2
过敏反应主要包括皮肤、呼吸系统或心血管系统的过敏反应,较为少见,无需常规抗过敏治疗。
7.3
结 语
〔本资料由朱明恕主任医师根据《同步放化疗期间应用聚乙二醇化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中国专家共识(2023版)》编写〕
(本共识刊登于《中华肿瘤防治杂志》2023年第6期。如欲全面详尽了解,请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