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信访路——一诉财政部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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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按:法律明明规定行政机关应该公开从别的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但本案各级法院却不依法判决山东省财政厅公开政府信息,而是统统附合财政部意见,要求公民向政府信息制作机关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再次申请书
申请人:邵明君,男,41岁,身份证号码为370811197903100052,山东省运河监狱警察,邮寄地址: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运河监狱家属西院,手机号:13515477016。
申请事项:要求公开山东省运河监狱2004年至2019年人员经费信息,或告知查询地址、方式。
事实与理由:
贵厅在[2020]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告知:“关于‘省级财政拨付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精神文明奖的查询方式’信息。因为精神文明奖属于人员经费,不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因此,本机关不存在该政府信息。”
既然人员经费不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申请人欲获得单位山东省运河监狱历年精神文明奖励数额信息,也只能继续申请贵厅公开山东省运河监狱2004年至2019年人员经费信息,或者告知查询地址、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等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规定公民可因生产、生活和工作需要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0条,以上信息,请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将纸质答复材料邮寄申请人。
此致
山东省财政厅
申请人:邵明君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邵明君,男,41岁,山东省运河监狱警察,身份证号码:370811197903100052,手机号码:13515477016,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运河监狱家属西院,邮编:277606。
被申请人:山东省财政厅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0)51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公开政府信息
事实和理由:
1、山东省财政厅引用法律条文存在理解错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引用司法部《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司发{1995}10号)第四条第四款、第九款,拒绝公开信息。但是,查遍互联网,没有发现存在该文件。
向司法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他以(2020)135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的方式不予公开,理由是它属于国家秘密。但是,法律文件一经制定必须公布于众。所以,它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充其量只是行政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存在疑问,无权禁止公开政府信息。
山东省财政厅引用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4条并不支持他主张。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等信息。行政机关人员经费是政府财政预算、决算的一部分,本就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综上,山东省财政厅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没有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国家财政部应该履行监督职能,纠正其错误行政行为。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被申请人(2020)5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1份





行政起诉状
原告:邵明君,男,汉族,42岁,山东省运河监狱警察,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冯欢南路10-1号,邮编:277606,身份证号码:370811197903100052,联系电话:18263736911。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编:100820,组织机构代码:11100000000013186G,电话:010-68551114。
法定代表人:刘昆,职务:部长。
案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
诉讼请求:
1、撤销财政部财复议[202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支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山东省财政厅申请公开山东省运河监狱2004年至2019年人员经费信息,遭到拒绝后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2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行政复议决定书,改变了山东省财政厅的依据和结果,认为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建议向所在单位了解,不支持责令山东省财政厅公开信息的申请。
法律虽然规定山东司法行政系统应当公开人员经费信息,但法律不长牙,谁会把它放在眼里?按中国当前法律,公务员向所属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会被看成内部行政行为,根本不能采用法律手段督促单位依法行政。山东司法行政系统连法律都敢不执行,财政部要求原告向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岂不是与虎谋皮?
公务员既是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又是国家的纳税人,有权知悉纳税的使用方向,有权选择最有效的方式知悉纳税的使用方向。财政部明明知道内部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救济可能,却依然要求公务员以信访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实质是想剥夺公务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
既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国家机关公开财政预算和决算,财政部应该责令山东省财政厅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中国司法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
2、本起诉状副本1份
3、财政部财复议[202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山东省财政厅[2020]5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邵明君,男,43岁,山东省运河监狱原警察,身份证号码:370811197903100052,手机号码:13515477016,邮寄送达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运河监狱家属西院,邮编:277606。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编:100820,组织机构代码:11100000000013186G,电话:010-68551114。
法定代表人:刘昆,职务:部长。
再审申请人邵明君因与被申请人财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的(2021)京行终9906号行政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1条第4项之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申请请求:
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9906号行政判决书,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1条第4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1条第4项,具体理由如下:
两审法院完全不理会申请人在一审当中的辩论意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在只能继续复制当时的辩论意见作为论证二审判决错误的理由: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公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既包括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也包括行政机关从别处“获取”的信息。
财政部一审中引用《预算法》来论证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由山东省财政厅“制作”,所以不属于山东省财政厅公开范围。但是,财政部引用的这些《预算法》法条同时也可证明山东省财政厅是山东省运河监狱制作财政预决算方案的最终批复机关,可证明山东省财政厅在履行财政预决算批复行政职责过程中“获取”了山东省运河监狱的财政预决算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财政厅作为这些信息的“获取”机关,有法律义务公开这些信息。财政部仅以山东省财政厅不是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机关,就认定不应由他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财政部一方面认为山东省运河监狱财政预决算信息应当公开,一方面又要求申请人只能向山东省运河监狱申请公开。看来,财政部好像不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只能导致这些政府信息不能公开。
申请人当时是山东省运河监狱警察,向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会被认定成“申请公开内部管理信息”。而内部管理信息即使不公开,根据中国法律,申请人也不能针对所在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山东省运河监狱很明白这点,怎么可能依据下属的申请公开这些信息?其领导甚至说:“我们只听山东省财政厅的,财政部不直接管理我们,他说应该公开对我们没有管理效力。”山东省运河监狱把财政部都不当回事儿,会把一个下属放在眼里?会把财政部要求向山东省运河监狱了解情况的“建议”放在眼里?
实际上,更大的可能,财政部作为中央财政管理机关,其实知道建议向山东省运河监狱了解情况的后果。但是,他不愿意全部推翻山东省财政厅的答复结果,只想和稀泥,想给山东省财政厅留面子,不想指令山东省财政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所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履行司法监督职责,依法督促中国行政机关全面依法行政,判决财政部指令山东省财政厅公开政府信息。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声
我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只认为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现予郑重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