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信访路——四次论证山东省公务员局为公务员辞退申诉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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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按:国家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般是有意为之。很多情况下,就是为了官官相护。
要求山东省公务员局立案受理申诉的申请
山东省公务员局:
贵机关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公务员申诉告知书》已经收到,感谢答复。但是,我不敢同意告知书观点,现陈述理由如下:
1、根据公务员法,申诉方向有两个,一是原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一是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至于最终向哪个机关申诉,申诉人有权选择。贵机关强制要求申诉人向指定机关申诉,违反公务员法规定。
2、山东省公务员局是本案“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法定受理机关。
我有山东省运河监狱领导的电话录音和微信截图照片,他们都承认我的公务员辞退决定已经向山东省委组织部备案。《公务员辞退规定》第八条规定,任免机关应将“辞退决定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二者说明,山东省公务员局就是我辞退公务员申诉事项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我申诉事项的法定受理机关。
3、山东省公务员局不管内设于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是山东省委组织部,都是副厅级机关,与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同级。但是,按照《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规定,再申诉机关必须是原申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山东省公务员局怎么可能成为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申诉处理决定的再申诉机关?
正常的申诉受理程序应该是山东省公务员局或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我再向你们的共同上一级机关,也就是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再申诉。
4、申诉人向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提出申诉,不合适宜。我有100多条录音可以证明,7年来,山东省运河监狱、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找我和家属谈话都是在压制我信访、诉讼维权行为。
特别是“上访到信访局后监狱党委谈话不准信访”录音、“曹正刚表示受到监狱压力才谈话禁止我信访”录音和“20210331”录音都能充分证明单位是因为信访、诉讼在打击报复我。伊德强更是直接、明确在“20210331”录音中说,如果我坚持像往常6年一样在公务员考核表填写待岗、信访,特别是北京行政诉讼司法部内容,肯定是不称职,定会被辞退。
7年来,针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违规清退奖金行为,我曾经起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山东省财政厅,要求他们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7年来,针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山东省运河监狱违法对上下班进出监狱的警察搜身行为,我曾对二机关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7年来,针对山东省运河监狱任性克扣年休假工资行为,我曾经2次起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7年来,针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把由警察职工集资建房成立的山东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纳为己有事项,我信访7年,至今没有得到山东省信访局立案
……
这些被起诉、信访的国家机关都在向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施加压力,要求打击报复我。
这样的情形下,你们认为我有必要向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提出申诉吗?
我只能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就是你们山东省公务员局提出申诉!
对此,我态度是坚定不移的。
我深知,7年来,处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之下的山东省公务员局一直在推诿、拒绝行使我待岗申诉处理权;现在,山东省委组织部领导下的山东省公务员局也可能正在这样做。
但是,我只能,也必须向山东省公务员局申诉。
请山东省公务员局领导考虑历史和现实因素,能够再次审视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作出受理申诉的决定来。
撤销山东省运河监狱辞退公务员通知书申请
山东省公务员局:
现在发现,山东省运河监狱辞退公务员在程序上存在错误。他们把《公务员辞退规定》的“所在单位”理解成“老干部科”,把“组织人事部门”理解成“政治处”,把“任免机关”理解成山东省运河监狱,把“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理解成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他们辞退公务员的程序是由老干部科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山东省运河监狱,由运河监狱政治处审核,运河监狱党委集体讨论,审批并作出辞退决定,然后报送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程序的荒唐显而易见!老干部科是山东省运河监狱内设科室,怎么也不可能是我“所在单位”吧?不仅老干部科不是我所在单位,甚至山东省运河监狱都不是,我的“所在单位”应该是山东省监狱管理局。
2003年,任命我为公务员的机关是山东省人事厅,这是法定的任免机关。所以,能辞退我公务员身份的也只能是他。现在,体制改革了,山东省公务员局由山东省人事部迁往山东省委组织部。相应的,能辞退我公务员的任免机关也应该调整成山东省委组织部。
合法的辞退程序应该是由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作为“所在单位”向山东省委组织部提出辞退建议,并填写辞退审批表,由山东省公务员局审核,经山东省委部讨论并作出辞退决定,并以山东省委组织部的名义向我、并向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送达辞退决定。
山东省运河监狱没有权力辞退公务员。山东省运河监狱是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直属机关,没有独立用人权,不是“所在单位”,他只是一个用人单位。
山东省运河监狱7年来做事向来无法无天,怪事咄咄,这种法盲式的做派正符合他们的传统和性格,我已经习以为常。
倒是你们山东省公务员局,在我公务员辞退申诉事情上扮演的角色很奇怪。你们作为专业公务员主管机关,不可能不明白山东省运河监狱没有辞退公务员权力,不可能不明白辞退公务员的决定权不在山东省运河监狱,而在你们和山东省委组织部。既然你们什么都知道,实际也没有收到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的辞退建议和辞退审批表,为什么不点破?为什么纵容和支持他们的违法行为?你们为什么乐于配合,同意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山东省运河监狱采用这种极端方式打压并妄图最终压迫信访人放弃信访维权?
我不知道你们是不是有意在滥用职权,或是玩忽职守。只能再次申请你们履行职责,受理待岗、行政警告、公务员考核不称职和基本称职、扣罚26万元收入等事项的申诉,并撤销程序违法的山东省运河监狱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因为,你们知道,无权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自始无效,你们有权确认无效并撤销它!
第三次要求立案受理公务员辞退申诉事项的申请书
山东省公务员局:
2021年5月7日,山东省运河监狱向申请人送达《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同年5月17日,申请人向贵局邮寄申诉书,贵局书面告知向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申诉。申请人不服,于5月30日邮寄《要求山东省公务员局立案受理申诉的申请》,贵局继续书面告知向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申诉。此后一年多,申请人陆续邮寄《撤销山东省运河监狱辞退公务员通知书申请》、《公务员人事处理控告书》等材料,详细论证山东省运河监狱无权辞退公务员,申诉事项的受理机关应是贵局,而不应该是山东省监狱管理局,贵局不再回应。
现继续举证证明贵局是申请人公务员被辞退事项的申诉受理机关,请求立案受理,理由如下:
一、滕州人力市场证明文件可证明贵局才为辞退公务员申诉事项受理机关
山东省运河监狱政治处主任卢晓伟撒谎声称《辞退公务员审批表》上“所在单位”是山东省运河监狱老干部科,“审批机关”是山东省运河监狱,“审核机关”是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受其蒙蔽,先前申诉材料都是采用这种说法。
但实际情形不是如此。申请人依据中央组织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向滕州市人力市场申请开具证明材料,其不愿全面证明,只想证明《辞退公务员审批表》上“所在单位”是山东省运河监狱,“审批机关”是山东省运河监狱,却不愿证明“审核机关”也是山东省运河监狱,理由是“这样开证明,相当于明说山东省运河监狱辞退公务员无效,与直接复制档案无异”。此过程,申请人有录音为证。
不过没关系,仅从滕州人才市场目前开具的证明文件,一样能证明贵局才是公务员辞退事项的申诉受理机关。
《辞退公务员审批表》上所在单位、审批机关全是山东省运河监狱盖章,证明山东省运河监狱也仅仅只能是“所在单位”,不可能再是审批机关,可证明山东省运河监狱的上一级机关——“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才是真正的“审批机关”!既然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是审批机关,其就不能审理本该由其批准、签发的《辞退公务员通知书》的合法性,因为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公务员申诉不能搞自我监督,只能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而这里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正是贵局!
二、山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可证明贵局为辞退公务员申诉事项受理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2021〕73号《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山东省财政厅停发申请人财政统发工资的依据是山东省运河监狱《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和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山东省省直单位职工工资明细审核表》。山东省财政厅〔2022〕8号《非政府信息告知书》仍然坚持相同说法。
山东省财政厅两文件能证明山东省运河监狱“没有能力”,也只有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可以”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停发申请人财政统发工资,可证明只有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才是有权辞退申请人公务员工作的国家机关,可证明贵局才是“适格”的辞退公务员申诉事项受理机关。
总而言之,现在提交的两项新证据都指向同一个事实——贵局,也就是你们山东省公务员局才是申请人公务员辞退申诉事项的受理机关。
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立案受理申请人全部申诉事项!
申请人:
附件:
1.滕州人力市场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2. 山东省财政厅〔2021〕73号《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第四次要求立案受理公务员辞退申诉的申请书
山东省公务员局:
现继续举证证明贵局是申请人公务员被辞退事项的申诉受理机关,请立案受理。
一、山东省司法厅在鲁司公开告字(2023)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其并非邵明君公务员辞退事项的任免机关,加之任免机关不可能是山东省运河监狱,山东省司法厅这是在变相认定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是任免机关。
任免机关作出的辞退公务员行为,理应由其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就是贵局受理申诉。
二、山东省财政厅在诉财政部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行初316号案件中提交的“山东省省直单位职工工资明细审核表”可证明实际是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在辞退公务员。
该工资报表没有山东省运河监狱盖章,更没有山东省委组织部盖章,山东省监狱管理盖章后绕开贵局直接转交山东省财政厅停发我公务员工资。
山东省运河监狱无权,只有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按山东官场“潜规则”可向山东省财政厅报送工资报表。这证明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在实际行使任免机关可辞退公务员的权力,虽然其命令山东省运河监狱盖章作出《辞退公务员通知书》,但并不能掩盖实际是其在辞退公务员的事实真相。
对该辞退公务员行为的申诉,贵局应该受理。
三、山东省财政厅违反程序擅自停发公务员工资,山东省委组织部或贵局有职责立案调查。
山东省财政厅在上述案件提交的《被申请人答复书》中承认“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1]14号)”第二十五条‘单位或个人工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应按省人事厅的要求提供变动人员工资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人事厅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和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省财政厅根据省人事厅核定的单位人员和应发工资额……代收银行核对无误后转入个人工资帐户(折、卡)’规定,停发个人工资事项是由所在单位向人事主管部门提供人员变动情况,我厅根据人事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执行”。
这说明,山东省财政厅很明白停发公务员工资的程序,很明白停发工资的依据只能是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的工资明细审核表,很明白自己无权主动适用《公务员法》停发公务员工资。
但很遗憾,山东省财政厅知法违法,明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山东省运河监狱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向山东省委组织部报送工资明细审核表,明知工资明细审核表没有人事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仍然主动适用《公务员法》,私下伙同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偷盗我公务员编制、停发我财政统发工资。
这种严重破坏公务员管理秩序的行为,根据《公务员法》等法规应由贵局立案查处。
综上所述,第4次请求贵局履行法定职责,立案受理申请人全部申诉事项,支持申请人全部申诉请求!
申请人:
附件:
1.山东省司法厅鲁司公开告字(2023)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2.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山东省省直单位职工工资明细审核表”复印件一份;
3. 山东省财政厅《被申请人答复书》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