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信访路——诉司法部信息不公开案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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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信息公开国家秘密主动公开人员经费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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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按:在通行网上立案的今天,北京地区的法院却只能立案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却不行。行政诉讼特殊吗?民事诉讼要便民,行政诉讼就不需便民了?连立案方式都不同,说明公民进行行政诉讼要比民事诉讼难多了。在中国,民告官确实难!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司法部:
邵明君
2020.10.13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邵明君,男,41岁,山东省运河监狱警察,身份证号码:370811197903100052,手机号码:13515477016,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运河监狱家属西院,邮编:277606。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0)135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公开政府信息
事实和理由: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本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了吗?司法部没有出示这个证据。
难道只是因为要求公开的政府文件《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司发{1995}10号)是司法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的原因吗?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文件就一定全部属于国家秘密吗?是不是有更高密级的政府文件规定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全部文件都是国家秘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条规定,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应当主动公开。司法部掌握的国家秘密当然不能公开,但公民申请他公开信息时起码应该有个法律依据来判断哪些信息可以申请,哪些信息不可以申请吧?既然《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正是这个依据,难道它不应当是“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难道不应该公开?
法具有公开性。或许法的实施不能全部公开,例如部分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不能公开。但是,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须公布于众,以便充分发挥法的规范和引导作用,这应该没有疑义,没有例外。秘密文件肯定不属于法律,不能当作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依据。既然山东省财政厅依据《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只能说明它不属于国家秘密。
所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支持复议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附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被申请人(2020)13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1份
行政起诉状
原告:邵明君,男,汉族,42岁,山东省运河监狱警察,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运河监狱家属西院,邮编:277606,身份证号码:370811197903100052,联系电话:13515477016。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邮编:100020,组织机构代码:11100000000013151X,电话:010-65153508。
法定代表人:唐一军,职务:部长。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案
诉讼请求:
1、撤销司法部(2020)司复决2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支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一并审查,判决司法部《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不合法。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司法部申请公开《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司法部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后,他维持了原告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举证拒绝的根据。在本案中,司法部没有证据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文件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列为国家秘密。
山东省财政厅以申请公开的文件为依据拒绝公开山东司法行政系统人员经费信息,法具有公开性,既然它能当作行政机关执法依据,就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文件不属于国家秘密。
另外,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8条规定,司法部制定的该文件与国务院的上位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抵触,法院应该判决其不合法。
所以起诉到法院,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
2、本起诉状副本1份
3、司法部(2020)司复决2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司法部(2020)13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
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邮箱截图1份
5、行政复议申请书1份






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经过网络庭审,现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系统归纳如下辩论意见,请参考。
总的体会,整个庭审,被告司法部都在拿自己制作的文件来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他出示的证据欠缺证明力,不能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文件已经法定程序列为国家秘密。
1、司法部没有出示证据证明1995年制定本案申请文件时,已有程序把它定为秘密文件。总不能说与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文件都是保密文件吧?国家保密局自己单独制定的文件,因为需要公众广泛知晓,也有主动公开,没有定为国家秘密的。
2、司法部于2020年9月29日重新把申请文件定为国家秘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7款,这个条款规定政府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从山东省财政厅(2020)5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看,申请文件禁止公开行政机关人员经费信息,而人员经费信息属于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内容。
申请文件制定于1995年,早就老掉牙了,已经违反于2019年重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部却开历史倒车,在2020年继续把1995年制定的文件列为国家秘密,涉嫌滥用定密权。
3、司法部虽有定密权,把申请文件定为国家秘密涉嫌违法。
国家保密局文件《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要便利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申请文件把所有司法行政机关的文件都列为国家秘密,甚至把它这个如何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定秘的文件都列为国家秘密,明显违反定秘应该最小化、精准化的原则。
国家保密局文件《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19条规定,“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不得列为国家秘密。
山东省财政厅(2020)5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可以证明,申请文件已经作为中国行政机关执法依据,其内容已被行政机关广为知晓;与此相适应,公民也应该知道文件内容,以便用以确定是否应该申请国家机关公开司法行政文件信息,以便用以确定国家机关公开的信息是否符合文件要求。因此,申请文件属于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不应该列为国家秘密。
总之,司法部在本案中为了“程序正确”而正确,他的所谓正确的程序不过是按时接收材料、按时受理、按时延期答复、按时公开信息,完成行政复议的走过场表演罢了。表面正确的“程序”,实际却是掩盖了没有按正确程序把申请文件列为国家秘密,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把它错误地列成国家秘密的实质!
所以,司法部在本案中的行为,程序并不像他证据显示的那样正当,法律适用更是错误。法庭应该判决被告行为违法,支持公民诉求,以督促中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