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能否是当事人的解除事由?

2025-11-13 08:48:13
标签: 电影合同律师汐溟 汐溟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汐溟律师 影视合同律师汐溟

【原创】文/汐溟

案情

甲乙签订演出合同,约定乙参加甲组织的演出,演出场次四场。签约后,甲支付全部演出费。演出因乙原因多次取消,后甲举办一场,票房不佳,甲取消此后的演出。甲通知乙解除合同。乙称其仍可演出,不同意解除合同。

问题

亏损能否成为甲解除合同的事由?

评析

一般情形下,亏损是当事人需承担的商业风险,盈利是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动机,且是所有合同当事人的签约动机,具有一般性。严格来说,所有交易中,当事人均以盈利为追求和导向,亏损是交易固有的风险,不可避免,当事人均需承担。合同动机不是合同目的,合同目的是通过给付所实现的结果,该种给付的结果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而合同动机是给付的良性结果,即盈利,而合同目的产生的另一结果即亏损也是合同的目的之一。通常情形下,债务人只需按约定完成给付,债权人能否实现合同动机并非其考虑的因素,严格给付即可实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债务人之债务也已履行完毕,具有清偿效力。但是,如果因为债务人之违约行为导致继续履行债务将使债权人面临亏损结果,则债务人之行为具有过错,应对亏损结果承担过错责任。该种情形下,基于公平的原则,应允许守约方解除合同,避免损失继续扩大。

该案中,如合同被严格履行,乙无违约行为,则发生亏损结果系甲应承担的商业风险,即便亏损,甲也不享有解除权,至少乙有权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乙之主张具有法律依据。但是,乙多次取消演出,因其违约行为导致若继续演出,甲将承担亏损的结果,该情形下,乙虽能继续履行合同,但继续履行必会损害甲之利益,有失公平,故应允许甲解除合同。

一般情形下,盈利是当事人一般性的合同动机,与合同目的存在本质差别,其丧失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及效力。但若因为债务人之违约导致盈利动机无法实现,此时合同目的与合同动机竞合,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参考判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5)京0113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

 

阅读(0) 收藏(0) 转载(0) 举报/Report
相关阅读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