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文书后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2024-06-25 21: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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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工伤赔偿法律实务 |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启等四人亲属刘某生前系驾驶员。2016年7月29日16时45分许,刘某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案外人门某某驾驶的晋××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死亡。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刘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临沂某物流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临沂某物流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诉讼,经法院一审、二审,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
因临沂某物流公司未给刘某缴纳工伤保险,刘某启等人为要求临沂某物流公司落实其亲属刘某工亡待遇,对临沂某物流公司提起仲裁。山东省平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临沂某物流公司支付刘某启等人丧葬补助金28158元、一次性工亡补
刘某启等人向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申请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刘某启等人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该中心于2022年1月30日作出关于对刘某启等四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的答复,对刘某启等四人的申请不予先行支付。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支付刘某启等四人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鲁1328行初12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于2022年1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刘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作为某县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具有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
裁判要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
(2022)鲁1328行初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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