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总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能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2023-12-07 18: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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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劳动争议纠纷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 |
分类: 工伤赔偿法律实务 |
案件索引:杜伟琦中富金汇(北京)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案(案号:(2023)京03民终5786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杜伟琦于2020年3月1日入职中富金汇(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1日被安排入职中富金汇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岗位,约定工资35000元,前六个月按照80%即28000元发放。
2020年9月21日,杜伟琦通过钉钉系统发起离职申请,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同日,审批通过,双方办理离职交接。经询,杜伟琦表示未通过其他方式向中富金汇公司发送离职通知。
中富金汇公司主张杜伟琦作为人力资源总监负责人事执行工作,包括入职、离职、考勤,其中入职包含员工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变更,苏毅负责用印管理审批、采购审批、行政制度拟定等行政工作,并就此提交印章印鉴申请表、对公快递申请表、采购申请表、名片印制表、公司签报等予以证明。印章印鉴申请表中创建人部门为人力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用章事由为签订劳动合同,杜伟琦审批同意,对公快递表中快递物品为新员工入职资料、员工合同换签资料等,收件人为杜伟琦。采购申请表创建发起人为人力行政中心-行政管理部,采购事由为购买办公用品,苏毅审批同意。公司签报事由为制定公司公文、印章、行政办公用品制度管理办法,拟稿人为苏毅。杜伟琦主张其岗位职责主张负责公司的行政事务,包括劳动合同的盖章审批,但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人才发展总监的职责,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另查,杜伟琦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支付工资19310.34元;2、支付工资差额72000元;3、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1310.34元;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8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17724号裁决书,裁决:一、中富金汇公司支付杜伟琦工资一万七千一百三十三元五角二分;二、中富金汇公司支付杜伟琦工资差额一千四百元三角六分;三、中富金汇公司支付杜伟琦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十万零三千三百一十元三角四分;四、中富金汇公司支付杜伟琦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二万八千元;五、驳回杜伟琦的其他仲裁请求。中富金汇公司不服该裁决书第二、三、四项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询,中富金汇公司认可裁决书第一项仲裁结果,杜伟琦认可全部裁决结果
二、一审诉讼请求
中富金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富金汇公司无需支付杜伟琦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差额1400.36元;2.判令中富金汇公司无需支付杜伟琦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3310.34元;3.判令中富金汇公司无需支付杜伟琦经济补偿28000元。
三、 一审法院判决
一、 中富金汇(北京)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杜伟琦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期间工资17133.52元;二、中富金汇(北京)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杜伟琦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工资差额1400.36元;三、中富金汇公司无需支付杜伟琦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3310.34元;四、中富金汇公司无需支付杜伟琦经济补偿28000元;五、驳回中富金汇(北京)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二审诉讼请求
杜伟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富金汇公司支付杜伟琦2020年8月1日至31日期间工资差额1400.36元,判决支付工资差额2968元;2.撤销一审判决中富金汇公司无需支付杜伟琦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判决恢复劳动仲裁裁决,即中富金汇公司支付杜伟琦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000元;3.撤销一审判决中富金汇公司无需支付杜伟琦2020年6月1日至9月21日期间未与杜伟琦签订劳动合同产生二倍工资差额,判决恢复劳动仲裁裁决,即中富金汇公司支付杜伟琦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二倍工资差额103310.34元。
五、 二审法院认为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关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因杜伟琦未以诉讼形式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视为其认可仲裁处理意见,一审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离职审批单》中显示杜伟琦系因个人原因离职,该离职原因不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情形,对于杜伟琦主张系因中富金汇公司未及时足额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其提出离职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杜伟琦作为人力资源总监,负责管理中富金汇公司的人事工作,根据中富金汇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杜伟琦的工作职责,其作为中富金汇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对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变动审批等工作具有管理权限,就其个人劳动合同签订的问题上未尽到职责,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中富金汇公司无需向杜伟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六、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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