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知小股东参会可能导致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2022-07-27 17: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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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司法 |
未通知小股东参会可能导致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引言】有的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认为小股东代表表决权比例小,不会影响表决结果,就不通知小股东参会。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法律分析】这个问题在实践中颇有争议,原因就在于小股东未参会不会影响实质表决结果,不通知小股东参会属于召集程序轻微瑕疵还是严重瑕疵。这关系到股东会决议是不成立还是有效的问题。
我们认为未通知小股东参会属于严重程序瑕疵,可能导致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理由如下:
其一、对于小股东而言,虽然其所持表决权占比低,不足以实质性改变股东会决议结果,但其依然可能通过在股东会会议上的陈述,来影响其他股东的表决行为,不能因为其表决权占比低就否决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其二、未通知小股东参会,也使得相关股东因不知晓股东会决议的存在而无法及时主张权利救济。如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作出决议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但如果小股东不知道开会事宜,就无法在6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而影响其行使权利。
其三、股东会决议属于多方当事人的决议行为,会议“多数决"的正当性就在于程序正义,即决议必须依一定的程序作出。召集对象上的瑕疵直接导致部分股东无法获知股东会会议的召开信息,故严重违背程序正义。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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