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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承诺不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2022-05-27 16: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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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司法

合同约定承诺不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引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数额的违约金,并承诺违约方不向法院调低该违约金。当一方当事人违约,该承诺条款是否有效?

分析意见其一、根据《民法典》585条的规定,违约方认为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低。该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但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承诺放弃,则该放弃行为也是有效的。

其二、合同当事人之间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过高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认定。而实际损失如何确定,应由守约方举证证明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

双方对违约金进行了特别约定,违约方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已充分认知,并承诺在违约后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减轻违约责任,故对该违约金主张守约方无需再行举证证明。

也就是,合同约定不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的承诺,会导致守约方不再需要对实际损失举证,法院会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请转载中注明:本文转载自“公司法律事务天津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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