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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认隐名股东身份的标准

(2022-05-13 17: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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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司法

法院确认隐名股东身份的标准

隐名股东向有限公司主张投资收益,需要证明与显名股东的代持关系,即证明自己是隐名股东的身份。法院判定隐名股东的身份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其一、【签订股权代持协议】隐名股东是否与显名股东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明确了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

其二、【转账凭证注明投资】为交纳投资款,隐名股东在给显名股东转账时,有没有在转账凭证上注明是投资款;

其三、【行使过股东权利】隐名股东通过获取公司分红、参加股东会等形式,多次行使了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请转载中注明:本文转载自“公司法律事务天津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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