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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时需要实名验证的人员

(2022-04-07 10:36:22)
标签:

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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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企业律师

分类: 公司法

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时需要实名验证的人员

【引言】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市场主体的相关人员需要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这些人员主要包括:

其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

其二、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发起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其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其四、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元、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

其五、制定的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律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请转载中注明:本文转载自“公司法律事务天津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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