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转让股权应如何向其他股东发送通知
(2022-04-06 09: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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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司法 |
对外转让股权应如何向其他股东发送通知
【案例】张三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李四,现需要将股权转让事宜通知A公司其他股东。张三咨询,如何通知才不会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法律分析】其一、【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通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转让股东应将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同意。
其二、【告知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7条,明确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转让股东以书面形式告知其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但注意,转让股东不能等待其他股东要求时才发出告知同等条件的通知,为避免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应主动再次发出通知,告知其他股东的同等条件。
其三、【对外转让股权需两次通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为避免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应向其他股东发送两个通知,首先是征求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事项意见的通知;然后再发送一个告知其他股东同等条件的通知。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 公司法 第 七十一条 第 三款 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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