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城栾湾史稿之人口和计划生育6
(2016-07-27 11:14:38)分类: 尹燕忠读书日记 |
第四章
第一节
1965年,境内开始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此后,逐步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起初是对孩子多的男性实行结扎手术。1978年前该工作由公社卫生院兼管。1978年公社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1人。自此,计划生育工作与卫生院职责相分离,各管区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网长,专门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各生产大队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设专人抓计划生育工作。1980年,公社党委决定各大队妇代会主任兼任副大队长,专管计划生育工作,同时,境内7个管区各设片长1人,实行专人分片管理。1989年在安城栾湾乡政府驻地征用土地(
1991年强化和完善乡镇计生工作组织建设,加强岗位责任制,44个行政村配备计划生育专职主任,并落实其工资待遇,享受村主任同等报酬。乡镇各部门都建立起了计划生育组织,并建立健全了计划生育工作制度。自1995年开始,育龄妇女信息实行微机化管理。各项业务工作(如流动人口、药具管理等)纳入了正规划管理渠道。
历任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一览表(原安城)
姓名 |
性别 |
任职时间 |
备注 |
王洪春 |
女 |
1975.7----19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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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萍 |
女 |
1985.7----19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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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殿忠 |
男 |
1987.7----19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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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美 |
女 |
1990.7----19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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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甲盈 |
男 |
1996.7----1998.7 |
|
尹燕鹏 |
女 |
1998.7----2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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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贻国 |
男 |
2005.6----20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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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一览表(原栾湾)
姓名 |
性别 |
任职时间 |
备注 |
王宪温 |
男 |
|
|
丁维霞 |
女 |
1984.7----19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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厐绪秋 |
男 |
1987.7----19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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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瑞金 |
男 |
1993.7----19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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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厚苹 |
女 |
1996.7----2003.7 |
|
朱厚全 |
男 |
2003.7----2006.7 |
|
第二节
1950年5月1日颁布的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提出“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四条中指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达到法定婚龄生育的子女为合法生育。”
1954年7月政务院批准修定避孕及人工流产办法,要求以卫生部名义下达“药物和药具的生产供应;实行人工流产和结扎输卵管手术……”
195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开展节制生育问题的报告中指出“认为子女多,对工作、学习、生活以及第二代的教育均有很大困难的应采取一些避孕措施。”
1962年,中共中央颁发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文件中指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从此,境内计划生育工作才被群众有所了解。
1963年,境内部分生产大队广泛开展实行计划生育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破除旧观念,树立新风尚,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开始进行计划生育试点工作。
1964年11月15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出台《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试行草案)》中明确要求:生育子女数不超过三个的视为合法生育。
197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计划生育的49号、51号文件,两个文件要求按照“晚、稀、少”原则执行,结婚年龄提倡男为25周岁,女为23周岁,一对夫妇最多生育两个孩子。
1973年,省革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出台《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提出每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为合法生育。公社革委按照“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一点”的生育原则及“晚、稀、少”的要求,实行一对夫妇一对孩,中间相隔4、5年标准。
1979年4月13日,省革委会颁发了《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明确提出“每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为合法生育,但生育间隔至少三年,”公社党委政府采取树立典型、扩大宣传、召开表彰会给予物质奖励等形式,大力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1981年,平阴县委、县政府下达第70号文《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积极推行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三为主”的方针,达到无计划外生育,无多胎生育、无大月份引产的“三无”标准。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公社党委政府决定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颁发奖状、奖金和《独生子女证》,各行政村和各部门如出现计划外生育外生育年终评奖采取一票否决制,本年度内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对于强生和超生二胎的干部、职工、农民一律收回《独生子女证》及所享受的一切待遇,同时在经济上给予一次性罚款、党员、团员、干部、职工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临时工、合同工和其他雇用人员一律辞退,对屡教不改、离职躲避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给予除名。在境内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独生女户实行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的决定》。
1985年6月1日,县委、县政府规定: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的家庭实行“间隔式”二胎生育。本着保证人口有计划生育,有利于优生优育和鼓励晚婚晚育的原则,对农村独女户、母女均系农业户口,且母亲年满30周岁允许生育第二胎。但是任何情况下,不允许生育第三胎;对符合第二胎生育而自愿不生育二胎的给予表扬奖励。
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纳入基本国策,使计划生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计生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同年9月28日,《山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从此,全镇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正规化管理服务渠道。
第三节
1964年,境内遵照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文件要求,提倡实行计划生育,生育子女不超过三个的视为合法生育。各大队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落实节育措施(提倡男扎手术)防止计划外受孕和计划外生育。“文化大革命”后期,国家提倡“一对夫妇一对孩”动员二胎以上育龄夫妇实行绝育手术,手术对象由男性转为女性,方法为放置避孕环和输卵管结扎两种,节育手术比例逐年提高。
20世纪70年代时,由卫生院负责此项工作。春秋两闲,卫生院手术队进村入户,党团员、干部带头做节育手术。
20世纪80年代,随着省、县新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台,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者为合法生育,不允许出现第二胎,更不允许出现第三胎。生育一个孩子后,及时放环,超生二胎以上者,自费到医院做结扎手术(女方不合格的再扎男方)。
20世纪80年代后期,允许符合间隔式生育条件的农村户口的女方生育二胎。《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后,各村陆续建立人口学校,加大宣传阵地建设,开展培训班,使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计生对象自觉实行放置节育环、使用避孕药具、做男性输精管结扎、女性输卵管结扎等各种避孕节育措施。
20世纪90年代后期,境内晚婚率达到95%,晚育率达到90%以上,综合措施落实率达到100%。2001年,平阴县实行村民自治现场会召开后,境内开始实行避孕措施知情选择,育龄夫妇可以自行选择适合自己的长效节育措施。从此,全镇长效节育措施由男女结扎逐步转为放置宫内节育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