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机关调取的鉴定检料未经质证即用于司法鉴定是否违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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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一起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涉及司法鉴定程序问题的判决书,该案案号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7号”。此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涉及到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使用的鉴定材料是通过行政机构调取的,但法院对从行政机关封存调取的检材未在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故案件当事方提出此鉴定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意见无效。
2020年6月5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扣鑫丰公司销售的“豫禾868”玉米繁殖材料74袋。2020年6月12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对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扣的鑫丰公司销售的“豫禾868”玉米繁殖材料与样品编号为BGG3619、样品名称为豫禾868的农业部征集审定品种标准样品依据NY/T1432-2014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进行真实性鉴定,检验结果及结论是: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22,结论为不同。
2021年4月22日,原审法院委托重庆某鉴定机构采用MNP分子标记法对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扣的鑫丰公司销售的“豫禾868”玉米繁殖材料(2袋,A袋种子、样品编号×××02,B袋种子、样品编号×××03)与金苑公司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护保藏中心保存的标准样品“伟科609”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2021年6月20日,重庆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案当事方德发公司认为,此案司法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使用的鉴定材料是通过行政机构调取,未组织当事人对该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故其司法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问题。
在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司法鉴定程序所使用的鉴定材料是从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扣的鑫丰公司销售的“豫禾868”玉米繁殖材料中调取的,是行政机构封存的样品,且鑫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在查扣的玉米繁殖材料上签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的规定旨在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本案鉴定材料是行政机构依照法律程序封存的样品,真实性和完整性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该鉴定材料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德发公司关于一审司法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