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定义

标签:
skylabs司法鉴定天纵鉴定假冒伪劣商品 |
分类: 公开博文 |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未给予“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明确统一的定义,但一般是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产品等。
刑法上认为所谓的伪劣产品是指掺杂、掺假,假货,次品或者不合格的产品。具体事实表现包括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三种法定行为方式,而案涉产品是否属于假货、次品等如果难以确定,则需要进行鉴定。同时,销售金额需要达到立案标准才会被立案追诉,对于销售金额不好确定的情况,往往也要进行鉴定。在主观方面,则是行为人明知为伪劣产品,仍实施了生产、销售的行为。
相对于刑法中对“假冒伪劣”定义的“粗略”,一些地方根据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了说明则相对就比较“详细”了,如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
(四)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六)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
(七)过期、失效、变质的;
(八)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
(九)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
(十一)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十三)盗版复制或者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冒伪劣商品。
总结说来,在民事处罚上部分地区对“假冒伪劣”的区别定义相对细致,而其在刑法责任中则相对含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其明确要求区分“假冒产品”与“伪劣产品”,对难以确定的,应当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