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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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后来的一些解释,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申请鉴定、勘验,以及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是当事人在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中的权利,目的是对于其不能举证的事实,通过鉴定、勘验予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放弃了该项权利,则应自行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其申请再审时再提出鉴定、勘验的请求的,不应予以准许。第二,再审审查阶段的功能是审查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再审申请人应当承担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的责任,当事人欲通过申请鉴定、勘验或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判的,应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向作出原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由人民法院判断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不应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以证明生效判决、裁定存在再审事由,否则将不利于已为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从以上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再审申请人虽无法在再审审查阶段提出鉴定申请,但法律并不禁止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前自行委托机构进行鉴定。但我们也注意到,有些特殊案例表明在再审审理阶段提出鉴定申请的,也是有一定概率得到法院的准许。但无论如何,法院对再审阶段启动鉴定程序的审查会更加严格,当事人申请再审鉴定还是应遵守关于申请启动鉴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有效、恰当地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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