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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设备调试后又主张鉴定报告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3-05-26 13:40:30)
标签:

skylabs

天纵鉴定

产品质量争议

设备维护

分类: 公开博文
不配合设备调试后又主张鉴定报告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天纵鉴定(SKYLABS)的司法实践中,虽然维护调试并非机器制造方(出卖方)的法定义务,但是在质量异议鉴定中,鉴定机构通过人民法院通知机器制造方(出卖方)到场对案涉机器进行维护调试但机器制造方(出卖方)拒不配合后,又以案涉机器已经投入使用、大量易损件损毁等主张鉴定意见及鉴定结论无效,通常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相关案例如下:

2018最高院民申4870号《无锡某某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

案情简介无锡某某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某自动化公司)与辽宁某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重工公司)因机器设备质量问题诉至法院。经二审法院认定某某自动化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某某自动化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某某自动化公司在再审申请中主张鉴定结论是在设备未完全调试的情况下得出的,且因某某重工公司没有支付进场货款92万元,其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对案涉设备作出调整、整改。但是,本案已经进入了诉讼程序,为解决双方纠纷委托的司法鉴定,某某自动化公司应当予以配合,以查清案涉设备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在鉴定之前,鉴定机构已经通知某某自动化公司对生产线进行调整、维护,而某某自动化公司仍未派人进行调整、维护,故某某自动化公司拒绝调整、维护设备理由不能成立,不能对抗鉴定意见的效力及鉴定结论。某某自动化公司主张某某重工公司将设备实际投入大批量使用之中,导致大量易损件损坏,鉴定结论不能证明案涉设备的真实性能及质量水平。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自动化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定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某某自动化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总结说来,司法鉴定的目的是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即设备在交付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不是设备在鉴定当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为了尽可能使设备恢复到交付时的初始状态,防止设备在使用中产生的正常损耗影响鉴定结果,在质量异议鉴定前对机器进行维护、调试是合理且必要的,其目的也正是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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