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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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是指专业的鉴定人员运用知识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会形成专门的书面文件,它也是我们常说的8种证据种类中的一种。鉴定意见兼具科学性和证据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其科学性属性就决定了鉴定人出具的相关意见难免具有局限性和开放性,受科学原理、技术方法、鉴定标准以及鉴定人员的认知能力所限,鉴定意见出现误差是符合认知规律的。而鉴定意见其的证据属性决定了鉴定人在从事鉴定活动中易受到各种干扰。司法鉴定不同于普通科学探究活动,司法鉴定活动的目的性更明确、对实验材料的限制更严格、鉴定过程更容易受人为因素影响,这些特点也导致鉴定意见可能出现与科学真相不符的情况。另外天纵鉴定(SKYLABS)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鉴定意见仅是证据形式的一种,它并不能作为最终事实结论成为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经合法程序形成的鉴定意见与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据地位,同时主审法官也可以根据其的“自由心证”决定对鉴定意见是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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