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致害即使无过错也可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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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有具体发条认为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无过错责任”。李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与运输公司的一辆重型罐式货车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罐式货车装载的一甲胺发生泄漏,给当地鱼塘、农田造成污染。在此案中,李某是酒后驾车承担了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运输公司并不承担责任。当地村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和运输公司连带赔偿财产损失3万元。诉讼中,运输公司抗辩称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应由李某赔偿损失。但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定运输公司和李某连带赔偿3万元。天纵君(SKYLABS)认为此案中的运输公司就是承担了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因为运输公司与污染事故有客观的因果关系故运输公司不得以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为由拒绝赔偿。但是运输公司赔偿后,是有权向第三人李某进行追偿。与此案件情况类似的是在产品质量争议案件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其实也是无过错责任,但最终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