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购海参索十倍赔偿,法院为何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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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注意到由山东法院审结的一起食品安全索赔纠纷案。我们知道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此案消费者向食品销售商家提出了索赔十倍赔偿的要求,但是法院并未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9日,原告孙某通过微信平台,在被告A公司购买了7盒单价为1140元一级淡干海参、2盒单价为850元的二级淡干海参,经优惠后价款共计9200元。孙某自述收到货食用后有腹泻腹痛的情况发生,便委托某检测公司对其购买的涉案商品进行检测,经检测,该样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要求,为不合格样品。孙某遂将A公司起诉至平阴法院,要求A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通过微信平台在被告A公司购买涉案商品,双方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 被告A公司交付孙某的涉案商品经检测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且被告公司以第三者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确实存有不实之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该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孙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对孙某要求被告A公司退还货款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孙某主张的十倍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具体到本案,被告A公司作为经营者,其应否承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庭审中,A公司已提交生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加盟协议、代理销售协议、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所售食品的进货来源及查验义务,而孙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A公司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对孙某要求A公司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此案我们可以看出,法院是否支持十倍赔偿的关键前提条件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进行经营,消费者可以按照规定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