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确认商品房消费者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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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公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已于2023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该天纵君认为该要求体现了优先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房屋买受人(即购房者)的精神,有利于保护普通消费者的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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