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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拒不提供事故车辆导致鉴定被退回造成其保险理赔要求不被支持

(2023-04-03 10:11:52)
标签:

skylabs

天纵鉴定

拒不配合

鉴定

被驳回

分类: 公开博文
车主拒不提供事故车辆导致鉴定被退回造成其保险理赔要求不被支持

申请人楼某锋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民财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2民终1786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在此案中 楼某锋在事故发生后不让查勘车辆,导致某民财险公司无法核定车辆损失。一审中,楼某锋在车辆已经维修后拒不提供维修发票、维修清单和已支付维修费的转款凭证以证明实际花费的情况,相反,仅提供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作为损失依据,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合法。在启动鉴定程序中,楼某锋拒不提供车辆,导致无法鉴定。故一审判决驳回了楼某锋的诉讼请求,楼某锋不服其进行了上诉但二审判决也维持了原判。楼某锋在二审后仍然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楼某锋应其对车损数额负有举证责任。李柯霖驾驶楼某锋所有的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楼某锋依据其委托评估机构而作出的鉴定评估报告,起诉请求判令某民财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461768元。因楼某锋提交的鉴定评估报告系其单方委托,且未提供维修清单、维修发票等予以印证,某民财险公司对该鉴定评估报告亦不予认可,原审法院对该鉴定评估报告不予认定并无不当。某民财险公司以事故车辆已维修完毕,楼某锋不提供相应修理发票,仅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主张车辆损失,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等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对此予以准许。在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要求楼某锋提供事故车辆进行勘验。

一审法院要求楼某锋提供事故车辆并向其释明不提供车辆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形下,楼某锋仍然不提供事故车辆,导致鉴定被退回,无法确定车辆损失的具体数额。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楼某锋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审判决驳回楼某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楼某锋称原审判决结果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因一审中存在对外委托评估鉴定的情形,依照法律规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故楼某锋称一审超期审理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楼某锋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楼某锋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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