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质量争议中公司或单位能否作为“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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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纵鉴定(SKYLABS)在昨日的文章中介绍了工业品和消费品之间在质量争议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有所不同的。近日,我们注意到“山东高法”也分享了一个单位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遇到“货不对板”,而依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主张三倍赔偿的案件,其实也阐述了同样的法律道理,我们看看这个案件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案件情况
该原告为某公司,被告为某家装店,双方签订了定制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定制橱柜。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双方约定的品牌进行制作,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并退还货款,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支付三倍合同价款的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能否作为“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作为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不能作为“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单位虽然也可以订立买卖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订立有关服务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务,但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其在购买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以后,还是需要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转化为个人的消费。从这个意义上说,单位可以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但不能作为最终的消费者。本案中,原告作为单位,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因此不能主张三倍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定制合同,被告返还货款,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案件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中的弱者,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要对作为消费者的个人进行特别保护。将单位的概念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如果单位与经营者之间出现了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方均可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实现权利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