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犯罪罪名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律师评析
张超律师团队专业评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经济类犯罪,不属于暴力型犯罪,一般犯罪嫌疑人只要能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都会给予取保候审(为了最大程度的争取取保候审,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书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但是,对于共同犯罪主犯、犯罪情节严重、没有自首情节而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扰乱的,则公安机关不会取保候审,仍需羁押在看守所。为了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很有必要。律师可以从犯罪事实是否属实、犯罪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程度、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是否是初犯、偶犯、是否是主从犯、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当庭认罪以及能否适用缓刑等角度全方位、立体式辩护。以上就是本律师团队整理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简单介绍。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电话咨询本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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