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连“九族”都株谁?
中国古代,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称为“族”,故“族”者,即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
九族“上自高祖,下至元孙,凡九族”;或谓“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考》)。
可以译作下文:
(1)
从自己算起,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称之谓九族,具体的来说这指的是高祖、曾祖、祖父、父、子、孙、曾孙、玄孙共九代。史载燕王朱棣(明成祖)率兵入京师,
夺得大权后命方孝孺替他起草即位诏书。方孝孺不听,被杀害。当时受株连而遇害的达847人,就是灭九族的。灭九族时,对已死去的要劈棺鞭尸。
(2)指异姓亲族,即父族四(自己本族四代),母族三(母亲同族三代),妻族二(妻子同族二代),这样合起来共九族。
其实,九族应为一虚称。在我们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数。故九族之说恐非一一落实的实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与之有亲缘关系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诛往往施之于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狱炼成,只要是与犯罪人沾亲带故,都将受到无辜株连。
一个国家的刑罚总是针对这个国家最推崇的价值观念,越是价值观念推崇的就越会被用做处罚的对象。中国古代强调家族伦理,于是就设计出让一人犯罪、全家受罚
的处罚方式,来警告人们不得轻易触犯法律。这种“株连”亲属的连带刑事责任是中国古代刑事法律的重要特色之一,法律上的正式称呼叫做“收孥”或“缘坐”,
如果全部都处死的叫“族诛”。
从现有一般的史料来看,历史记载上最早明确实行“三族”法律的是秦国。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国的第四代国君秦文公在公元前746年实行了这一法律。
过去一般都认为这时的“三族”主要是指罪人的父母、妻子及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但现在很多学者认为“三族”指的是罪人的全部直系亲属,以及最近的旁系亲属
(兄弟姐妹),配偶。稍微减轻一点的是“族诛”,据说就是杀光罪人的妻子、子女。此外秦汉时的法律有专门的《收律》,规定被处以完城旦(筑城苦役)、鬼薪
(伐木苦役)以上刑罚的罪犯,以及因为犯奸罪被处以宫刑的罪犯,都一律要“收”妻子、子女为官府奴婢,房屋、土地等等财产也全部没收。
汉文帝即位的当年,即公元前179年,进一步实行改革。汉文帝下诏:法律是治理国家最公正的手段,它禁止暴虐,指导和保护善良百姓。现在有人犯罪,就要将其无罪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同胞兄弟都视为罪人而收孥,朕认为这不适当,请讨论废除。
可是朝廷大臣却表示反对,认为百姓不能自治,所以才用法律来禁止,用互相有连坐收孥的关系来牵制他们,使之不敢犯法,这是久远以来的法律,还是不改动为
好。汉文帝却仍然坚持,再次下诏:朕听说法律公正百姓就善良,罪刑相当老百姓就服从,而且教育百姓使之善良是长官的责任,既不能正确引导,反而用不公正的
法律来治罪,是驱使百姓走向暴虐,怎么可能禁止暴虐?朕看不出这有什么好,请进一步讨论。
大臣这才同意废除亲属相坐的“收律”。同时这位锐意推进刑罚改革的汉文帝再次明确宣布废除“夷三族”。不过后来因为他受了骗子新垣平的欺骗,于是一怒之
下,将新垣平“夷三族”,这样夷三族就又得以恢复,“族诛”也一直保留在刑罚体系中,只有“收孥”以后确实不再普遍使用了。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演变,唐朝的法律中缘坐家属的罪名被限制于谋反大逆、谋叛等严重侵犯皇权的犯罪,以及“不道”中的一些严重侵害统治秩序的犯罪。
换言之只要不反对皇帝,皇帝也不杀你一家子。谋反大逆罪犯的父亲、儿子都处死,但女性亲属以及祖父、孙子、兄弟以及未满16岁的儿子都不杀,收为官府奴
婢。另外年满80岁以上的男性亲属、年满60岁以上的女性亲属可以免于处罚。伯叔、侄子等亲属都要处以流三千里。唐朝的法律被后世继承。以后明清的法律将
谋反大逆的缘坐处罚加重,罪犯的大功以内的16岁以上的男性亲属全部要被处死,女性亲属全部没为官奴婢。
从以上的叙述中可以知道,“株连九族”主要是一个统称,并非严格的法律用语。
《史记》提到的荆轲刺秦王后,秦王屠杀荆轲“七族”;王充在《论衡》中又说是诛杀荆轲的“九族”。
《隋书》记载隋文帝在镇压了杨玄感的起兵后,“罪及九族”。传说明成祖朱棣起兵夺取皇位后,原来拥戴建文皇帝的主要文臣之一,当时南方的名士方孝孺宁死不
屈,不愿为明成祖起草诏书,明成祖威胁他说:“难道你不顾及你的九族吗?”方孝孺说:“便是十族奈我何!”明成祖或许认为方孝孺这句话是对他独创能力的蔑
视,于是将方孝孺的学生全部抓来充当九族之外的第十族,据说一共杀死八百多人。不过这一说法并不见于较为严肃的史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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